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1〕200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2-15 16:45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1〕200号 当事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安化梅山新城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4P****XT 住所:(住址)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梅山大道西侧中梅豪庭1001-100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周* 身份证件号码:43230119781*******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梅山大道西侧中梅豪庭1001-1003号,从事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含凉菜)、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制售、预包装饮料酒零售。 2021年9月18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1盒“源和盛精品羔羊肉片”(净含量500g/包、生产日期20200916、保质期12个月)、1盒“羔羊肉片”(净含量400g/包、生产日期20200819、保质期12个月)和1盒“羔羊肉片”(净含量400g/包、生产日期20200906、保质期12个月)超过保质期限。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源和盛精品羔羊肉片”是由云通物流冻品仓于2021年1月22日配送至当事人,数量1件(10盒/件),销售价18.3元/盒;“羔羊肉片”是由云通物流冻品仓于2020年12月10日配送至当事人,数量4件(10盒/件),单价240元/件,销售价45.8元/盒。至本局调查时止,“源和盛精品羔羊肉片剩余1盒,“羔羊肉片”(生产日期20200819)剩余1盒,“羔羊肉片”(生产日期20200906)剩余1盒,现场库存货值金额共计109.9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具体的销售凭证,食品过期后销售额及违法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营业执照、身份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照片十五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以及经营的情况; 证据四、由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食品进货单据复印件两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来源; 证据五、由当事人提供并盖章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受托人全权处理本案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扣押的事实; 证据七、由当事人提供并盖章签名确认的请求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情况说明一份和系统销售查询页5页,证明当事人陈述认识错误,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改正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的规定进行裁量。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源和盛精品羔羊肉片1盒、“羔羊肉片”(生产日期20200819)1盒、“羔羊肉片”(生产日期20200906)1盒;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 二份归档。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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