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2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2-28 16:17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24号

当事人: 安化县梅城星维燃气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396327391L

住所:

法定代表人:龙星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址:

当事人位于位于安化县梅城镇岩溪村,从事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2021年1月22日本局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存放有6只已经充装的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本局当日责令当时候日恩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2021年1月27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充装的7只超过检验期限和7只使用年限超过规定的气瓶,市局当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气瓶当事人分别于检查当日充装,是通过先扫合格气瓶的二维码开始充装合格气瓶,待充装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按暂停,再将充气枪夹到上述超过检验期限的或超过使用期限的气瓶上进行充装。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上述超过检验期限的和超过使用期限的气瓶分别属于《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 14193-2009))4.4 i和h项所禁止充装的气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5张,市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46张,证明当事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两份,市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情况;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查封物品清单》、《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本局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依法查封的事实;

证据五、市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查封物品清单》、《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市局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依法查封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六、市局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市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递交的《安化县梅城星维燃气有限公司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证据八、市局制作的《案件交办通知书》一份,证明市局将当事人涉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一案交给本局办理的事实;

证据九、本局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龙星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情况,以及对市局移交的案卷相关材料进行确认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601。缴款项目:质监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2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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