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22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1-06 16:52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22号 当事人: 安化县红辉制衣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MA4QM9WB6X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古楼乡古楼坪村四组 投资人:陆红秀 *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古楼乡古楼坪村四组,从事其他机织服装制造。当事人于2020年8月开始设立单位食堂为当事人厂内员工提供餐饮服务,由当事人聘请专职厨师在该食堂从事配菜烹调等工作,工资由当事人负责发放。当事人食堂所用原材料为固定商家采购,当事人分别在安化县谌军白肉销售店、安化县同华干货店采购食品原材料金额共计6074元;在安化县海祥综合批发部采购米、油、酱油、盐、鸡精等食品原材料共计2919元;在蔬菜供货商谌建华处采购蔬菜263元,食品原料金额共计9256元。 本局于2020年11月4日制作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字【2020】23019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停止提供餐饮服务。2020年11月26日,本局检查时,当事人仍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为其员工提供餐饮服务,本局依法对该单位食堂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本局实施强制措施期间,当事人投资人撕毁本局封条,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清单》 及其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等文书,并抢夺执法人员执法记录仪,撕扯执法人员衣物,将制作《现场笔录》的电脑摔倒在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投资人陆红秀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情况及投资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现场照片27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本局对当事人投资人陆红秀、厨师夏丽霞制作的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字【2020】013024号、安市监询通字【2020】013025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通知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对当事人投资人陆红秀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本局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字【2020】23019号)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安化县红辉制衣厂2020年工资表2份,证明当事人员工人数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递交的厨师夏丽霞健康证一份,当事人发放厨师工资微信转账记录照片3张,证明夏丽霞为当事人单位食堂厨师,其工资由当事人发放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递交的单位食堂所采购食品原材料原始进购票据14张,进货凭证2份及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单位食堂食品原料的采购情况; 证据八、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清单》、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单位食堂进行查封的事实。 证据九、本局执法人员持执法记录仪现场拍摄的现场视频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及当事人投资人陆红秀阻碍执法的事实; 证据十、当事人递交的《关于免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及相关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事实。 当事人于2021年3月2日向本局递交《关于免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并提出:1、当事人免费为员工提供午餐,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项所述的“餐饮服务”;2、当事人未能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非当事人全部过错;3、当事人系扶贫企业,过重行政处罚将使当事人濒临破产等意见。经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复核并进行合议。因:1、其免费为员工提供午餐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述的“餐饮服务”;2、当事人在本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提供餐饮服务,系当事人全部过错;3、当事人系扶贫企业,政府会对政策范围内对其合法行为进行优待,而不是保护其违法行为,其违反相关法律应当依法处理等3种原因,决定不采纳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2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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