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1〕14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1-06 16:55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1〕144号 当事人: 湖南省白沙溪茶厂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00661671514N 住所:湖南省安化县小淹镇白沙溪社区 法定代表人:周重旺 身份证号码:* 2021年4月7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当事人涉嫌广告违法一案交由本局处理,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本局查明,当事人位于湖南省化县小淹镇白沙溪社区,从事茶叶生产经营。经韶山市毛泽东诞辰纪念筹(组)委授权, 当事人自2013年6月至2019年9月共生产十二款使用已故国家领导人毛泽东同志姓名和肖像的茯砖茶,在产品包装物(标签)上有七款标明“纪念毛澤束同志诞辰 120 周年”,其中有三款标明“纪念毛澤東同志诞辰125 周年”,有一款标明“纪念毛澤東同志诞辰126周年”,还有一款标明“毛泽东同志诞辰纪念茶”;前述产品中有二款同时使用了毛泽东的肖像。产品净含量有1千克/块、2千克/块、3千克/块、330克/块等不同规格。当事人通过实体店或发布产品信息的网店以128元/块、598元/块、980元/块等不同价格向全国各地销售上述产品。至本局调查时止,其中六款产品当事人共生产销售81246块、销售额共计7109711元,其余六款产品因当事人未提供相关材料无法查明销售数量及销售金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25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使用毛泽东姓名或肖像的黑茶产品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对当事人销售部经理王锟制作的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使用毛泽东姓名或肖像的黑茶产品其产品种类、销售时间、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等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递交的《销售出库序时簿》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使用毛泽东姓名或肖像的黑茶产品其销售时间、销售价格等情况; 证据五、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一份,证明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线索交由本局处理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销售部经理王锟配合本局调查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递交的合同编号:PWK13088《加工承揽合同书》第一页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他人印制使用毛泽东姓名或肖像的黑茶产品包装物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韶山市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20周年活动筹(组)委会的《授权书》复印件一份,证明韶山市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20周年活动筹(组)委会授权当事人生产的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20周年系列产品及包装上使用“韶山市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20周年活动筹(组)委会”字样及“韶山市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20周年活动筹(组)委会”标志LOGO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7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应当事人的要求于2021年7月29日公开举行听证会。当事人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1、表态积极配合调查,依法开展经营活动;2、当事人使用毛泽东同志名义和形象经过韶山市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20周年活动筹(组)委会授权,并有授权书及合同;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超过二年的可不予处罚,请本局予以考虑;4、当事人于2019年对涉案产品包装进行更改,于2019年10月停止涉案产品的生产,在调查过程中进行了整改,涉案产品全部下架;5、最后陈述意见为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当事人于2021年8月6日向本局递交《陈述申辩报告》,并递交国之梦、江山情、人民黑茶和记忆等黑茶系列产品使用已故国家领导人毛泽东姓名及肖像的相关材料,主动交待本局尚未掌握的有关违法事实。 经复核,对当事人陈述的“当事人自2013年6月至2019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使用已故国家领导人毛泽东姓名及肖像的国之梦、江山情、人民黑茶和记忆的黑茶系列产品,其中国之梦、江山情、人民黑茶销售金额共计1973584.84元。”的事实予以采信;对当事人提出的第1、4项予以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信。因任何个人或组织无权违法授权他人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能违法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否则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当事人与他人的合同约定不能阻却其行为的违法性;虽然当事人的生产行为有的远超过两年,但因当事人的销售等经营行为持续至我局调查时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关于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不予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第2、3项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信。 本局认为,上述产品包装物(标签)上标明的含有毛泽东姓名及肖像内容的产品信息不属于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标准强制标明的内容,当事人在产品包装物(标签)上标明上述信息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所指的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的商业广告活动,上述产品信息属于商业广告;当事人在网店上发布含有毛泽东姓名及肖像内容的上述产品信息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互联网广告活动。 因上述产品的生产经营过程同时涵盖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产品的生产经营成本中包括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费用,广告费用不能从产品生产经营费用中剥离,且当事人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产品的全部生产经营费用,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已故的国家领导人视同国家工作人员,当事人发布的商业广告中含有已故国家领导人毛泽东同志的姓名及肖像,属于在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和形象的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九十六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工商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5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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