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02 11:15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6号 当事人:安化县金百源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RMJ537N 住所(住址):安化县城南区城南社区紫薇路2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妹仔 身份证件号码:****************** 2021年12月2日本局对当事人店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本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份在安化县城南区城南社区设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主要经营小吃类、粉面类食品。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进销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2021年8月至12月份,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可核实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10581.57元。 2022年01月24日,本局对当事人再次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停止经营,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 2、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现场情况。 3、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进货票据打印单4份、销售记录清单打印件1份、价目表打印件2份、价签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事实和经过。 4、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经停止经营,中止了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2年02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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