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22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11 11:26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22号

 

当事人:安化县城南恋惠优品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RN7U04F

住所(住址):安化县城南区城南社区紫薇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唐典妮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01月18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两款面膜:1.“白玉兰柔嫩面膜”,限期使用日期和生产批号为“19A001 EXP20220114”,售价“29.90元/盒”,数量有6盒;2.“玫瑰滋润面膜”,限期使用日期和生产批号为“19A001 EXP20220115”,售价“29.90元/盒”,数量有6盒。本局依法对上述12盒超过使用期限的面膜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满后,依法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系当事人于2020年9月9日从广州恋都进出口有限公司进购,“白玉兰柔嫩面膜”与“玫瑰滋润面膜”各进购12盒,两款面膜进购数量共24盒,进购金额共计292.32元,售价均为“29.90元/盒”。至本局调查终结时止,两款面膜已销售12盒,共剩余12盒超过使用期限的面膜。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销售数量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358.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2.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及该店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该店负责人负责处理本案的事实;

3.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4.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执法人员提取的化妆品包装盒2个、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明细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5.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6.本局制作的《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扣押期满后依法采取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2022年3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白玉兰柔嫩面膜6盒、玫瑰滋润面膜6盒;

2.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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