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02 10:43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7

当事人:安化县洁源液化气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4PGF****

住所(住址):安化县奎溪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龚还阳

身份证件号码:43232619***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奎溪镇***,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新钢瓶销售。

2021年8月11日在安化县东坪镇横岩塘,本局会同安化县住建局燃气办、安化县交通局执法大队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一台车牌为桂C96323的中型栏板货车运输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共68个,其中报废气瓶有8个,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有54个(2350kg2915kg25kg),非自有产权的气瓶有6个。本局依法对上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充装行为。

经查,当事人危化品运输车辆系租用桂林天源水物流有限公司(车牌为桂C96323),车辆驾驶员为当事人聘用的工作人员。2021年8月11日20点至21点30分之间,当事人对上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当事人对上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在当事人的气库由当事人的充装员进行的充装。

2021年9月27日本局再次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对非自有产权的气瓶进行充装。

2021年10月9日本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相关《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五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金澳科技(湖北)化工有限公司调拨单一份,证明液化石油气的进货渠道、数量及进购价格。

证据三、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龚还阳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四、由当事人的负责人提供的公司充装技术人员的特种设备工作员证(P)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充装技术人员的上岗资质及持证情况。

证据五、由当事人提供的公司驾驶人员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各一份,公司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驾驶人员的上岗资质及持证情况。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两份,现场拍摄照片51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过程及情况。

证据七、本局对当事人的负责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份,证明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事实。

证据八、本局在安化县美达塑料制品厂制作的询问笔录份,当事人提供的关于供应安化县美达塑料制品厂大瓶液化气钢瓶未检瓶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来源情况。

证据九、本局对当事人驾驶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份,证明当事人充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来源、数量及充装情况。

证据十、本局对当事人充装技术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份,证明当事人充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前后检查及充装情况。

证据十一、本局制作的安市监强字〔2021〕第110081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文书编号:110081、《财务清单明细》、《送达回执》、(湘安)监特令〔2021〕第1100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及责令整改情况。

证据十二、由当事人的负责人提供的电子充装记录四份,证明当事人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情况。

证据十三、本局制作的安市监延强2021〕第11002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送达回执》安市监延强字解2021〕第11083号、财务清单、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扣押的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延期扣押的情况及解除扣押的情况。

证据十四、本局对安化县洁源液化气有限公司东坪供应站分部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7张,对东坪供应站分部负责人、仓管员分别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的负责人询问笔录一份,本局制作的湘安2021〕第110010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本局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然存在对非自有产权的气瓶进行充装的事实。

证据十五、本局2021年10月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十六、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文书送达地址的确认情况。

以上笔录和证据均由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本局于2021127日向当事人送达安市监罚告〔20212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应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提出如下听证意见:1、当时因为疫情原因检测机构暂停检测,为了保障企业生产减少企业损失,才为美达塑料制品厂充装气瓶的,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2、坚持守法经营,积极配合市监局的工作;3、积极配合市监局的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将不符合要求的气瓶报废或者进行检验,气瓶送检完成率达338.5%;4、市监局的处罚裁量没有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良好、承认违法事实、深刻认识自己错误的情节,请求市监局予以考虑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复核,当事人明知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而充装气瓶,属于主观故意行为;所充装的气瓶有的在几年之前(2014年-2019年)便已属于报废或过期气瓶,还一部分属于非自有产权气瓶,这些均与2021年8月份的新冠疫情没有关联性,并非本次疫情导致;坚持守法经营、配合监管工作,属于当事人的义务;对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虽未在案件事实中作出说明,但本局已经予以采信并作为裁量依据。对当事人提出的第1、2项陈述申辩意见及第3项、4项中的“市监局的处罚裁量没有考虑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情节”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信;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认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但在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告知文书中,均未明确作为裁量依据进行说明,当事人认为未予以考虑,有一定理由,故对第3、4项中的积极配合调查的裁量情节未予考虑的陈述申辩意见可酌情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报废气瓶、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均属于《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4(5)项:“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之规定禁止充装的气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再次督促后改正,且积极配合调查、停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项2目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601。缴款项目:质量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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