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 2022〕17 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14 10:19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 2022〕17 号 当事人:安化县壹雾叁贰茶叶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7G58UQ7G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01月17日,本局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1盒“郷百益”黄精茶176g(8g*22)和5盒“湘遇银鸿”黄精茶60g的外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本局依法对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郷百益”黄精茶,品名“百益富硒-黄精”,配料“多花黄精”,净含量176g(8g*22),保存方式为阴凉干燥处保存,使用方法“煲汤、开水冲泡或蒸制食用”,保质期1年,生产日期见标识处,但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地“湖南安化”,执行标准NY/T959,出品商为安化百益中药材开发有限公司,是当事人于2022年1月份从安化百益中药材开发有限公司购进,数量1盒,进购价120元/盒,销售价188元/盒;“湘遇银鸿”黄精茶,品名“黄精代用茶”,配料“多花黄精”,净含量60g,保存方式为阴凉干燥处保存,使用方法“煲汤、开水冲泡或蒸制食用”,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右下方,但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地“湖南安化”,生产许可证号SC11443092305952,执行标准(代用茶)GH/T1901,委托生产商为湖南银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受托生产商为安化百益中药材开发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位于湖南省安化县南区田庄乡温溪村二组,是当事人于2022年1月份从安化百益中药材开发有限公司购进,数量5盒,进购价35元/盒,销售价175元/盒。至本局调查时止,“郷百益”黄精茶176g(8g*22)余1盒,“湘遇银鸿”黄精茶60g余5盒,库存货值金额共计628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具体经营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安化百益中药材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产品检验报告、送货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购、销售“郷百益黄精茶”与“湘遇银鸿黄精茶”的事实经过。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对安化县百益中药材开发有限公司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责令改正通知书》各一份,证明安化百益中药材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郷百益黄精茶”与“湘遇银鸿黄精茶”的事实经过。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2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字〔2022〕12号),当事人对告知内容无异议,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与改正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参照《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十四条第(一)项、(二)项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项裁量基准中第2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签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郷百益黄精茶”1盒、“湘遇银鸿黄精茶”5盒;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