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处罚〔2022〕2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14 10:27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29号 当事人:安化玥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4L7B984G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1年12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安化玥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
经查,2021年10月15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旗下所售产品的许可证和其他证明文件,且未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本局当即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供货商索取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砖茶出厂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1年12月19日本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也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个人身份信息。 2.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二份,现场提取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 3.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事实。 4.本局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本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2年3月11日向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并已签收《送达回执》。
本局认为,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十条第三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二项2目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3月 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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