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41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5-16 16:43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41号 当事人:安化县素颜皮肤管理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QD4675L 住所(住址):安化县城南区城南社区林家安置小区33栋8梯间2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彭丁芳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2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安化县素颜皮肤管理中心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以下11种“锦伈堂”系列产品超过使用期限:1.“锦伈堂”养颜净体液,生产批号:D0707J11,共计4盒,生产日期为20180718,有效期3年;2.“锦伈堂”养颜净体液,生产批号:D0323J01,共计2盒,生产日期为20180409,有效期为3年;3.“锦伈堂”女性调理液,生产批号:D0323J01,共计6盒,生产日期为20180412,有效期3年;4.“锦伈堂”水木养颜液,生产批号:D0704J12,共计3盒,生产日期为20180709,有效期3年;5.“锦伈堂”女性调理液,生产批号:D0707J11,共计1盒,生产日期为20180723,有效期3年;6.“锦伈堂”乳此美韵泥膜,生产批号:C1025J25,共计9盒,生产日期为20180319,保质期3年;7.“锦伈堂”运养健卫泥膜,生产批号:D0707J01,共计2盒,限期使用时间为20210808;8.“锦伈堂”美臀提升泥膜,生产批号D0517J11,共计3盒,生产日期为20180625,保质期3年;9.“锦伈堂”平衡和养泥膜,生产批号:D0707J01,共计1盒,限期使用时间20210908;10.“锦伈堂”圣宫蜜语套,生产批号D0517J03,共计1盒,限期使用时间为20210622;11.“锦伈堂”圣宫蜜语套,生产批号C0919J03,共计1盒,限期使用时间为20201111。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上述11种超过使用期限的“锦伈堂”系列产品是由当事人之前的合伙人进购的,合伙人已于2019年退出经营,当事人已无合伙人的联系方式,因此当事人不清楚上述产品的具体购进情况,只清楚上述11种“锦伈堂”系列产品的销售价格:上述产品编号为1~5的“锦伈堂”熏蒸产品系列库存共计16盒,销售价格均为298元/盒;产品编号为6~11的“锦伈堂”泥膜系列产品共计17盒,销售价格均为158元/盒。本局要求当事人提供店内经营使用的化妆品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进货查验台账、销售记录台账,至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明文件,也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因此化妆品过期后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本局当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至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补充提供了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建立并执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当事人经营的过期化妆品的库存货值金额总计745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照片打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个人身份信息。 2.本局2022年2月28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现场情况。 3.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事实和经过。 4.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责令改正通知书》各一份,《送达回执》两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及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事实。 5.本局2022年3月11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当事人提供的台账复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本局已于2022年3月28日向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并已签收《送达回执》。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锦伈堂养颜净体液”“锦伈堂女性调理液”等11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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