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53 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5-17 17:03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53 号 当事人:安化县城南小李卤炒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T0TW03K 住所(住址):安化县城南区城南社区船山小区12栋6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应华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2022年3月21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顺益酱板鸭”,生产日期:2021/06/07,保质期:9个月,数量6袋,已超过保质期限。本局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5日以17元/袋的进价从益阳市资阳区嘉鑫冻品批发部进购10袋“顺益湘酱板鸭”,售价30元/袋,现库存6袋。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食品过期后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库存货值金额为1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经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违法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情况;
证据四、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顺益酱板鸭”食品包装袋照片打印件三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五、由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购进单位的市场主体情况;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的食品召回公告现场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04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安市监罚告〔2022〕5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顺益酱板鸭”6袋;
2、罚款10000元。
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4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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