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7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5-31 15:43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2〕74号 当事人: 谭树生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仙溪镇大桥新村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决定如下: 2022年4月8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菜籽油生产加工不能提供《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本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5月开始在安化县仙溪镇大桥新村从事菜籽油生产加工活动,采用简单的传统工艺加工销售菜籽油,并从事代加工菜籽油活动,当事人生产加工的菜籽油销售价格为11元/500克,因当事人未建立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2022年4月8日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现场状况事实; 证据三:2022年4月20日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时间、销售、获利情况。 2022年5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菜籽油、茶籽油的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项2目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87051250001812635012,开户行:安化县信用联社。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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