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63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6-15 15:15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63号 当事人:安化县益汉益家购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TBT4Q8Q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3月1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泥姜”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2年3月18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NO:FJ2201221,显示“泥姜”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镉(以Cd计)标准指标为≤0.1,实测值为0.15;铅(以Pb计)标准指标为≤0.1,实测值为0.16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3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上述“泥姜”是当事人于2022年3月1日从常德一农夫手中购进,数量25kg,进购价3.6元/kg,销售价3.98元/kg。由于当事人经营的“泥姜”是按照条码进行销售,而该条码中包含多个批次的“泥姜”,至本局调查时止,对不合格批次的“泥姜”已无法进行区分。同时,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田海味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情况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相关照片3张,证明相关文书送达的情况以及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本局对当事人负责人蒋娇丽的《询问调查笔录》、蒋娇丽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的事实及购进、销售的具体情况。
证据四、本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调取的由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 FJ2201221),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电子进货台账打印件、《安化县益汉益家购便利店商品销售汇总报表》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事实以及购进、销售的具体情况。
证据六、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检验结果告知书》(安市监检鉴告字【2022】10201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安市监限提【2022】102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2022】10220号)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履行职责,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4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市监罚告字〔2022〕58号),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对证据发表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实施食品召回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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