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82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7-14 16:56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当事人:安化县佳阳俪帆美容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4PMB904C 住所(住址):安化县东坪镇柳溪东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石凡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6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你馆分支机构安化县佳阳俪帆美容馆安南店进行检查,发现有三盒化妆品:1.“玫瑰殿堂粉 钻净灵套5104”,生产批号:STB200808A01,限用日期至:2022/02/07,数量有2盒;2.“AnZi安孜电眼系列”,生产批号:190907001,生产日期:20190909,保质期:2年,数量有1盒,套盒类包括:三磷酸腺苷精华液5ml*6瓶、肌动蛋白精华液1ml*6瓶、虾青素精华液1ml*6瓶、静透面膜28ml*6片、泡叶藻精华液1ml*6瓶、结构眼霜20g*1盒,已开封使用三磷酸腺苷精华液1瓶、肌动蛋白精华液1瓶、虾青素精华液1瓶、静透面膜1片、泡叶藻精华液1瓶、结构眼霜1盒。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玫瑰殿堂 粉钻净灵套5104”和“AnZi安孜电眼系列”是分次提供给顾客使用进行收费,“玫瑰殿堂 粉钻净灵套5104”售价为168元/次,一个套盒可售10次,售价1680元/盒,现库存2盒,库存货值金额为3360元;“AnZi安孜电眼系列”售价为128元/次,一个套盒可售6次,售价768元/盒,现库存1盒,已销售使用1次,库存货值金额为640元。由于你馆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你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你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4000元。
2022年6月14日,本局对你馆分支机构再次进行检查,你馆改正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经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王应华全权处理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一事的事实。 二、经王应华提供的的安化县佳阳俪帆美容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的照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个人身份信息。 三、经王应华提供的安化县佳阳俪帆美容馆安南店《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各一份,证明安化县佳阳俪帆美容馆安南店的主体资格及其属于安化县佳阳俪帆美容馆的分支机构的事实。 四、经王应华提供的王应华、张阳杨居民身份证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王应华、张阳杨的个人身份信息。 五、本局于2022年6月9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八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情况。 六、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责令改正通知书》各一份,《送达回证》二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七、本局于2022年6月13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和经过。 八、本局于2022年6月14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五张,经王应华提供的进货台账三张,检验检测报告五张,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备案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2年6月27日向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并已签收《送达回执》。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玫瑰殿堂 粉钻净灵套5104”2盒、“AnZi安孜电眼系列”1盒;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化妆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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