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73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7-21 13:33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当事人:安化南雅医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MA4PL3W2X6 住所(住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2年3月8日本局接举报,声称当事人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关于产后康复和针灸理疗广告,涉嫌虚假宣传,破坏市场公平竞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2022年3月18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通过调取网页信息,发现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发布有“好消息!!!各位宝妈的福音来了!梅城南雅医院--理疗科,新增产后康复啦!”(发布时间2020-12-21 16:04)的信息,该信息对骨盆的影响、骨盆修复的好处、腹直肌的影响、腹直肌修复的好处、盆底肌松弛的表现进行了详细描述,并附有多张修复前后对比图案;同时在当事人微信公众号上还发布有“安化南雅医院针灸理疗科医生简介”(发布时间2020-06-24 19:30)的信息,该信息详细介绍了医生的有关情况并阐述了颈椎病的相关内容。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0月开始经营活动,公众号由当事人办公室运营发布,主要用来向社会介绍当事人,并推广当事人的医疗服务项目,提供在线服务,平时也会发布一些与当事人经营有关的短视频和文章,为当事人的医疗服务和工作开展积极打造一个正面形象,公众号发布消息的最早时间为2019年9月9日。该公众号前期在经营场所做过推广,之后因办公室人员频繁调整,对公众号操作不熟练,导致效果不理想,使用频率非常少,关注人数600人不到。 另查明,上述两则广告是当事人于2020年发布,广告内容是由当事人办公室编辑而成,素材主要来源于网络。至本局调查时止,由于广告收效不理想,加上医生离职,当事人已取消运营产后康复科;同时因当事人未建立相关台账,广告费用具体数额无法查明。检查当日,当事人立即对违法广告作出删除处理,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当事人提供签名并盖章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 证据二、经当事人签字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全权处理该次事件相关事宜及授权人身份情况。 证据三、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举报转办通知书(益市监转字[2022]第15号)》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证据四、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并经当事人签字并盖章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2张、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打印件图片11张,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 证据五、经当事人签字并盖章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以及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情况; 证据六、经当事人签字并盖章的已删除文章打印图片一张,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广告发布后未给当事人带来实际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九十七条第二项4目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工商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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