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78号
作者:唐凯 发布时间:2022-07-28 17:26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78号 当事人:安化梅城付爱兵中医诊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5084243092317D**** 住所(住址) :安化县梅城镇紫云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付爱兵 身份证件号码:4323261969****2282 当事人位于安化县梅城镇紫云村六组,诊疗科目为中医科、耳鼻咽喉科专业。 2022年4月18日本局接益阳市民服务热线,声称消费者于2022年4月18日在当事人购买的1盒“白云山”抗病毒口服液(生产日期20200221、有效期至2022年01月、规格10毫升*10支)超过有效期限。2022年4月19日本局进行检查,未发现当事人有上述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 经查,“白云山”抗病毒口服液(生产日期20200221、有效期至2022年01月、规格10毫升*10支)是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5日从湖南汇丰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数量10盒,进购价11.3元/盒,销售价15元/盒,主要用于治疗风热感冒、流感。至本局调查时止,“白云山”抗病毒口服液超过有效期限后售出一盒,无库存。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销售额及违法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身份证、执业医师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益阳市民服务热线投诉单一份、投诉处理回复一份、投诉人身份证打印件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照片十一张,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事实及经营的情况; 证据五:由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药品进货单据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劣药的来源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请求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认识错误,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使用的药品“白云山”抗病毒口服液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认定为劣药。参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的规定,对于通过事实认定为假药、劣药的,不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销售劣药数量小,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4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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