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2〕8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7-29 11:26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当事人:文爱群

住所(住址):安化县梅城镇望城村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2年6月13日本局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米豆腐、猪血粑粑生产加工活动,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本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投资1000元左右购买设备设施、原材料在安化县梅城镇城东社区设立米豆腐、猪血粑粑生产加工小作坊,采用简单的生产工艺加工销售米豆腐、猪血粑粑,米豆腐的销售价格为3元/500g,猪血粑粑的销售价格为4.5元/500g,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具体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情况无法查明。

2022年6月17日,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并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和进货票据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事实以及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情况;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五、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取得小作坊许可证从事米豆腐、猪血粑粑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行为,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鉴于你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材料,且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项2目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1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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