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87号
当事人:安化县喜多多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TEU6C5W
住所(住址):安化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丽娟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4月18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菠菜”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2年5月9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NO:FJ2202276,显示“菠菜”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标准指标≤0.2,实测值0.2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5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该批次“菠菜”是当事人于2022年4月15日从本地菜农处购进,数量5斤(另菜农赠送0.42斤菜损),进购价3.5元/斤,进购金额17.5元。至本局调查时止,上述“菠菜”以4.98元/斤的价格销售完毕,其中4斤用于抽样检验,已无库存,销售金额27元,获利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李丽娟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情况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2. 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肖小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肖小平负责处理本案的事实;
3.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及抽检现场相关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重金属(镉)等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菠菜以及现场检查情况和相关文书送达;
4.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重金属(镉)等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菠菜的事实及购进、销售的具体情况;
5.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下发的编号为NO:FJ2202276《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经营重金属(镉)等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菠菜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进购票据、销售明细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重金属(镉)等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菠菜的事实以及购进、销售的具体情况;
7.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检验结果告知书》安市监检鉴结〔2022〕10403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安市监限提〔2022〕104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2022〕10418号及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重金属(镉)等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菠菜,本局依法履行职责并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2022年07月0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实施食品召回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元;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7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