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9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8-15 16:56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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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化县东坪镇百选村谌建安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7489543092317D6001                                          

住所(住址):安化县东坪镇百选村岩利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谌建安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5月17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督察组与本局执法人员到安化县东坪镇盛世千金大药房进行飞行检查,发现该药房入口处有三袋未拆封的从邵东廉桥镇发往湖南安化县的物流包裹,物流公司为宇鑫物流,单号分别为3095920536-0001/0002/0003。执法人员通知收件人谌建安到场确认、验货,经拆封视检,三袋包裹内均为用简易塑料袋分装的中药饮片。本局依法对该三袋中药饮片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三袋中药饮片由当事人2022年5月15日从邵阳市廉桥镇中药材大市场7栋1号刘某处通过电话购进,三袋总重量是118公斤,总进购金额是4345元,按药品15%的利润计算,总货值金额是4996.75元,为运输方便,将收货地址填写为当事人主要负责人妻子的工作地点安化县东坪镇盛世千金大药房。当事人计划将购回的中药饮片以处方配药的形式进行销售。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供货商的合法经营资格以及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2022年5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谌建安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个人身份信息;

二、经安化县东坪镇盛世千金大药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投资人夏红辉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安化县东坪镇盛世千金大药房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及个人身份信息;

三、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督察组于2022年5月17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及《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交通知书》(益市监案移〔2022〕22号)一份,证明在安化县盛世千金大药房发现可疑中药饮片以及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案件线索的事实;

四、本局于2022年5月17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九张、提取的运单原件一页、提取的发货清单原件二页、2022年5月23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2022年5月23日制作的询问笔录补充一份、处方单销售明细六页,证明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事实情况;

五、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购进的三袋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六、本局于2022年5月23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未发现当事人其他违法行为的事实;

七、本局于2022年5月23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安化县东坪镇盛世千金大药房仅为当事人提供货物邮寄地点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2714日向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并已签收《送达回执》。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中药饮片3袋(118公斤)(品种品名见《发货清单》);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7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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