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10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8-16 17:29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10号 当事人:安化县生活佳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4月18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散装水洗白芝麻(生干籽类)”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2年5月13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FJ2202293,显示“散装水洗白芝麻(生干籽类)”,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标准指标≤3,实测值为4.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5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分别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并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散装水洗白芝麻(生干籽类)”是当事人于2022年3月21日从长沙市雨花区盛源农副产品经营部购进,2022年3月25日入库,数量为1件(50斤/件),进购价335元/件。至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于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4月20日期间以15.6元/kg的价格售出“散装水洗白芝麻(生干籽类)”16.65kg,销售金额259.8元;于2022年4月21日至2022年4月27日期间以17.6元/kg的价格售出“散装水洗白芝麻(生干籽类)”10.6kg,销售金额186.7元,销售数量共计27.26(其中2.25kg为之前库存),销售总额446.5元,已无库存。因当事人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台账,不合格食品的具体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9月13日因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本局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张棣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情况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2.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及抽检现场相关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散装水洗白芝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以及现场检查情况和相关文书送达; 3.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散装水洗白芝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的事实及购进、销售的具体情况; 4.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公布的编号为NO:FJ220229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经营散装水洗白芝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进购票据、销售明细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散装水洗白芝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的事实以及购进、销售的具体情况; 6.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检验结果告知书》安市监检鉴结〔2022〕10404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安市监限提〔2022〕1040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2022〕10419号及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散装水洗白芝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本局依法履行职责并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7.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罚[2021]173号证明因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本局行政处罚; 8.当事人提供了整改报告、食品召回通知照片,证明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事实。 2022年07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采取召回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但你超市被行政执法部门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又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被查处,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4目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8月0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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