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12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9-08 10:43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12号 当事人:安化县亚姐海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7CJXCG1J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06月01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牛蛙(其他水产品)”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2年6月27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FJ2202361,显示上述“牛蛙(其他水产品)”,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应≤100,实测值为19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6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上述“牛蛙(其他水产品)”是当事人于2022年06月01日从长沙市马王堆进购,数量25kg,进购价为16.4元/kg,进购金额410元。至本局调查时止,“牛蛙(其他水产品)”售出25kg,其中2kg用于抽样检验,已无库存,销售价24元/kg,销售金额600元,获利1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及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二、本局提供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各一份、拍摄现场照片5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牛蛙进行监督抽样的时间、数量、检验项目等情况。
证据三、2022年06月27日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一份(报告编号:FJ2204103),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牛蛙所检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一份和《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 ,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牛蛙的购进地点、购销数量、购进时间,销售金额等事实和经过。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现场照片2张、《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召回公告》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经停止经营牛蛙和本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召回不合格牛蛙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2年07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即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实施食品召回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90元;
2.罚款10000元。
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8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