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 2022 〕115 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9-08 10:44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 2022 〕115 号 当事人:安化县城南区福泰冷冻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P3QFJ5K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2022年07月06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12袋“军杰”小米辣(750g)、4袋“湖湘味道”口味螺肉(200g)和5袋“千滋尚品”网红红薯皮(计量称重10片/袋),均已超过保质期。本局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军杰”小米辣:产品名称:小米辣,产品类型:酱腌菜,生产许可证号:SC11643052405088,产品标准号:GB2714,生产商:湖南军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隆回县工业集中区,产地:湖南省邵阳市,贮存条件:常温阴凉通风处,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外袋喷码处(2021年5月5日),净含量:750克,是当事人于2021年6月8日从安化县小谌食品批发部购进,进购数量2件(16袋/件),进购价48元/件,销售价4元/袋;“湖湘味道”口味螺肉:品名:口味螺肉,产品类型:速冻调制食品,执行标准:SB/T10379,保存方法:-18℃低温冷冻,生产许可证号:SC11143012205302,生产厂商:长沙市望城区伍香食品有限公司,厂址: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2021年12月16日),净含量:200g,是当事人于2022年4月30日从长沙市雨花区湘情菜原料配送商行购进,进购数量1件(50袋/件),进购价375元/件,销售价10元/袋;“千滋尚品”网红红薯皮:品名:网红红薯皮,产品类别:淀粉及淀粉制品,产品执行标准:GB2713,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552273100041,生产商:贵州健素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贵州惠水经济开发区(惠水县濛江街道长田社区),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见喷码处(2021年10月21日),净含量:计量称重10片/袋,是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6日从长沙市雨花区成之双冷冻食品批发部购进,进购数量1件(12袋/件),进购价100元/件,销售价11元/袋。至本局调查时止,“军杰”小米辣余12袋,“湖湘味道”口味螺肉余4袋,“千滋尚品”网红红薯皮余5袋。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六张销售单据,上述所有售出的食品均是在保质期内售出,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库存货值金额为14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蒋伟力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情况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二、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相关现场照片4张,证明相关文书送达的情况以及现场检查情况;
三、本局对经营者蒋伟力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的事实及购进、销售的具体情况;
四、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打印件三份、销售单打印件六份、安化县小谌食品批发部、长沙市雨花区湘情菜原料配送商行、长沙市雨花区成之双冷冻食品批发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军杰”小米辣、“千滋尚品”网红红薯皮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以及购进、销售的具体情况;
五、 本局向当事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制【2022】1020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2022】10245号)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履行职责,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8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市监罚告字〔2022〕116号),当事人对告知内容无异议,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军杰”小米辣12袋,“湖湘味道”口味螺肉4袋,“千滋尚品”网红红薯皮5袋; 2.出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