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71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5-30 11:21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71号

当事人:湖南水井巷炒货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7073932238

住所(住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经济开发区黑茶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朝阳

身份证件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0111******

联系电话:135******

联系地址:湖南省株洲市******

本局于2021年10月18日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督监测信息系统中收到由由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NO:XC21441302596151877),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水井巷擂茶(甜味),商标:水井巷+图形,规格型号:450克(15包)/袋,生产日期:2021-05-26,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标准指标:n=5,c=2,m=104,M=105,实测值:3.2×104,4.9×104,4.8×104,4.9×104,2.8×104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10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No:XC21441302596151877)、《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报告》(No:XC21441302596151877)中所述产品。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26日生产了批次为20210526的水井巷擂茶(甜味)1000袋,成本价:7元/袋,金额7000元。于2021年5月28日销售给王某200袋,单价7.5元/袋,金额1500元;2021年5月28日销售给林某500袋,单价7.5元/袋,金额3750元;2021年5月29日销售给谌某300袋,单价7.5元/袋,金额2250元,销售金额共计7500元,违法所得500元。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1日启动召回程序,但因时间过久,产品均已销售完毕,目前无召回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林朝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情况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2.当事人递交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王安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林朝阳将相关权利授权于被委托人王安行使的事实及被委托人王安的身份情况;

3. 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以及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4.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相关照片四张,证明相关文书送达的情况以及现场检查情况;

5.本局对被委托人王安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的事实及原料购进、生产、销售的具体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生产日报表》复印件一份,《销售单》复印件三份,《成品检验报告单》复印件一份;《2021年原辅材料台账》复印件一份;茶叶、白砂糖、盐、大米的供货商资质及原料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十九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三种不合格食品的事实以及生产、销售、原料购进的具体情况;

7.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各一份及相关送达回证,证明本局依法履行职责,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8.当事人提交的《召回通知书》复印件三份,证明当事人召回的具体情况。

以上有关证据,已由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查证属实。

2022年5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2】7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2目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2、罚款6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5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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