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03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8-03 16:49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2103

 

当事人名称:安化县江南镇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44708773943092311A1001

地址:安化县江南镇解放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刘**

2022年5月17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中药房中药饮片柜发现已拆封的“胆南星”(标示生产单位为内江良辉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51022581,规格为500g/瓶,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6日,生产批号为180301,有效期至2021年2月)1盒,依法对超过有效期的胆南星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

2022年6月6日,根据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交的问题线索,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药房营业服务台右侧抽屉内发现“缩宫素注射液”(标示生产单位为马鞍山丰原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34020474,规格为1ml:10单位,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2日,产品批号为200602-4,有效期至2022年6月1日)4盒共37支,依法对超过有效期的缩宫素注射液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能提供“胆南星”、“缩宫素注射液”的购进票据、电脑系统中的使用记录,“胆南星”2020年2月以来没有使用过,“缩宫素注射液”最后一次使用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胆南星”的销售价格为1.4元/克,“缩宫素注射液”的销售价格为2.47元/支。

当事人销售、使用的药品“胆南星”、“缩宫素注射液”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为劣药。参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的规定,对于通过事实认定为假药、劣药的,不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当事人购进药品后,未按照药品质量管理的要求,及时清理药品,导致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仍陈列在药房,处于随时可使用状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2.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安化县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违法违规线索的交办函》(湘药监稽函〔2022〕123号)复印件一份,证明本案的来源情况。

3.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二份、现场照片打印件5张,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现场情况。

4.本局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事实以及购进情况、销售情况。

5.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以及使用的劣药的购进票据、电脑系统中使用记录。

6.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制〔2022〕09006号)、《财务清单》、《送达回证》各一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制〔2022〕09009号)、《财务清单》、《送达回证》各一份,《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解强字〔2022〕09006号)、《送达回证》各一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期限决定书》(安市监延强〔2022〕09006号)、《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2年7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2〕92号),依法书面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销售、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多次被检查发现,销售、使用的劣药数量小,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胆南星”(有效期至2021年2月)1瓶、“缩宫素注射液”(有效期至2022年6月1日)4盒(共37支);

2、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8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 [收藏] [纠错]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