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0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8-03 17:08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2104

 

当事人名称:安化县东坪镇城西社区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DY00687643092312D6001

地址:东坪镇城西社区村民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

   

2022年5月18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中药饮片柜内的僵蚕等27种中药饮片的供货单位资质资料、购进票据,遂将此案件线索移交本局调查处理。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从邵东廉桥中药材批发市场购进僵蚕等27种中药饮片,由简易塑料袋进行包装,外部未标明有效期、未注明产品批号,陈列在营业场所药房中药饮片柜内,通过开具处方的形式销售给患者。至2022年5月18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止,僵蚕等27种中药饮片库存情况为:僵蚕1袋0.28kg、菟丝子1袋1kg、炮姜1袋0.5kg、黄芪1袋1kg、苦参1袋1kg、槐花1袋0.29kg、竹叶1袋0.58kg、海螵鞘1袋0.43kg、山楂1袋1kg、蛇舌草1袋0.58kg、金钱草1袋0.4kg、通草1袋0.25kg、车前仁1袋1.56kg、茜草1袋0.85kg、连翘3袋2.15kg、黄芩1袋2kg、地骨皮3袋2kg、紫草1袋0.5kg、炒白术1袋0.55kg、生白术0.56kg、大腹皮1袋0.5kg、鸡内金2袋1.7kg、麦芽1袋1.1kg、白茅根1袋0.68kg、土茯苓1袋0.8kg、远志1袋0.37kg、半枝莲1袋0.5kg,销售价格分别为100元/kg、100元/kg、30元/kg、80元/kg、50元/kg、30元/kg、20元/kg、60元/kg、30元/kg、50元/kg、30元/kg、40元/kg、40元/kg、80元/kg、100元/kg、80/kg、60元/kg、50元/kg、100元/kg、80元/kg、20元/kg、30元/kg、20元/kg、40元/kg、50元/kg、100元/kg、50元/kg。库存货值金额为1362.5元。当事人未索取也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供货单位资质资料、购进票据,不能提供相应的购进记录、验收入库记录、销售记录、处方留存,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2.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交通知书》(益市监案移〔2022〕22号)及附件一份,证明本案来源情况。

3.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15张,证明当事人购进、使用僵蚕等27种中药饮片陈列情况。

4.本局对当事人工作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僵蚕等27种中药饮片的事实,以及库存数量、销售价格。

5.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书》(安市监强制[2022]01301号)、《财务清单》、《送达回证》各一份、现场照片60张,证明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僵蚕等28种中药饮片的库存数量。

6.当事人提供的留存处方复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使用中药饮片的情况。

7.当事人工作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情况。             

2022年7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2〕100号),依法书面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且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中药饮片:僵蚕1袋0.28kg、菟丝子1袋1kg、炮姜1袋0.5kg、黄芪1袋1kg、苦参1袋1kg、槐花1袋0.29kg、竹叶1袋0.58kg、海螵鞘1袋0.43kg、山楂1袋1kg、蛇舌草1袋0.58kg、金钱草1袋0.4kg、通草1袋0.25kg、车前仁1袋1.56kg、茜草1袋0.85kg、连翘3袋2.15kg、黄芩1袋2kg、地骨皮3袋2kg、紫草1袋0.5kg、炒白术1袋0.55kg、生白术0.56kg、大腹皮1袋0.5kg、鸡内金2袋1.7kg、麦芽1袋1.1kg、白茅根1袋0.68kg、土茯苓1袋0.8kg、远志1袋0.37kg、半枝莲1袋0.5kg;

2、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8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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