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0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8-05 08:10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2106

 

当事人名称:安化县东坪镇泥埠桥村廖立坤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DY01554543092317D6001

地址:东坪镇镇迎春路355号

法定代表人:廖**

2022年5月9日本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药品陈列柜陈列的9盒足光散(有效期至2021/12)已超过有效期,中药饮片柜柜斗内的1盒龟甲胶(有效期至2018.02)、4块鹿角胶(有效期至2018.01)、3块龟甲胶(有效期至2019年02月)均已超过有效期,4块鹿角胶、3块龟甲胶均放在已拆封的鹿角胶盒内(有效期至2018.01);同时在当事人二楼存放药品的房间发现12盒鹿角胶(有效期至2018.01)、4盒阿胶(有效期至2016.02)、1盒阿胶(有效期至2021年07月)、7盒龟甲胶(有效期至2018.02)、2盒龟甲胶(有效期至2019.02)、1盒龟甲胶(有效期至2015.10)均已超过有效期,还发现中药饮片蝉蜕1袋0.5kg、独活1袋1kg、赤芍2袋2kg、鸡内金2袋1kg、黄芩1袋1kg、黄芪1袋1kg、天麻1袋0.5kg、丹皮2袋1kg、黄柏1袋0.5kg、土鳖1袋0.5kg、山麦冬1袋1kg、党参1袋1kg。以上中药饮片外包装均未标示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未贴有产品合格证。当事人现场均不能提供上述过期药品、中药饮片的供货单位资质资料、购进票据。本局依法对上述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18日从长沙市高桥大市场的中药材批发部购进中药饮片蝉蜕2公斤、独活1公斤、赤芍2公斤、鸡内金2公斤、黄芩1公斤、黄芪2公斤、天麻1公斤、丹皮1公斤、黄柏1公斤、土鳖0.5公斤、麦冬1公斤、党参3公斤,购进价格分别为340元/公斤、40元/公斤、50元/公斤、24元/公斤、68元/公斤、50元/公斤、140元/公斤、28元/公斤、50元/公斤、80元/公斤、70元/公斤、70元/公斤。当事人通过开具处方的形式将蝉蜕等12种中药饮片销售给患者。

2022年5月9日止,中药饮片:蝉蜕以65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了1.5公斤,独活销售价格为80元/千克、暂未销售,赤芍以10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了1公斤,鸡内金以6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了1.5公斤,黄芩销售价格为120元/公斤、暂未销售,黄芪以10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了1.5公斤,天麻以250元/公斤销售了0.5公斤,丹皮销售价格为50元/公斤、暂未销售,黄柏以8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了0.5公斤,土鳖销售价格为150元/公斤、暂未销售,山麦冬销售价格为100元/公斤、暂未销售,党参以12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了2公斤,违法所得共计1720元。蝉蜕等12种中药饮片的货值金额共计2835元。足光散的销售价格为5元/盒,龟甲胶、鹿角胶、阿胶整盒销售价格均为200元/盒,拆零销售价格均为3元/小块,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库存货值金额共计5466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票据、销售记录及留存处方,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销售、使用的药品“足光散”、“龟甲胶”、“鹿角胶”、“阿胶”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为劣药。参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的规定,对于通过事实认定为假药、劣药的,不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当事人购进药品后,未按照药品质量管理的要求,及时清理药品,导致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仍陈列在药房,处于随时可使用状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2.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58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制〔2022〕010105号)、《财务清单》、《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药品以及销售、使用劣药的现场情况,以及本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3.本局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药品以及销售、使用劣药的事实,以及购进、销售的具体情况。        

2022年7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2〕102号),依法书面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销售、使用劣药以及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且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足光散”9盒(有效期至2021/12)、“鹿角胶”12盒(有效期至2018.01)、“阿胶”4盒(有效期至2016.02)、“阿胶”1盒(有效期至2021年07月)、“龟甲胶”8盒(有效期至2018.02)、“龟甲胶”2盒(有效期至2019.02)、“龟甲胶”1盒(有效期至2015.10)、“鹿角胶”4块(有效期至2018.01)、“龟甲胶”3块(有效期至2019年02月);

2、没收中药饮片:蝉蜕1袋0.5kg、独活1袋1kg、赤芍2袋2kg、鸡内金2袋1kg、黄芩1袋1kg、黄芪1袋1kg、天麻1袋0.5kg、丹皮2袋1kg、黄柏1袋0.5kg、土鳖1袋0.5kg、山麦冬1袋1kg、党参1袋1kg;

3、没收违法所得1720元;

4、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8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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