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211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2-09 17:05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211

 

当事人:安化县第二人民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4708758743092311A1001

经营场所:安化县***

法定代表人:陈强

身份证号码:432326***

联系方式:138***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  

2021年7月本局对当事人开展价格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30日期间提供医疗服务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规收费行为,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实施以下违规收费行为: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

1、自立翻身枕三角垫、B超诊疗床单、手牌、门诊诊疗卡、一次性手术床单、呼出气一氧化氮测定费收费项目。

当事人在规定的价格项目之外自立收费项目,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违规收取翻身枕三角垫费61360.6元、手牌费45719元、B超诊疗床单费227577.3元、门诊诊疗卡费261966元一次性手术床单43125元;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违规收取呼出气一氧化氮测定费143748元。

2、自定超声多幅照相诊疗费收费标准。

当事人经批准的超声多幅照相诊疗收费标准有效期至2018年8月12日届满(有效期二年),之后未经批准继续按照20元/片的标准收费,属于自定收费标准。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当事人共违规收取超声多幅照相诊疗费1266280元。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门诊病历本价格。    

当事人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按1元/本制定门诊病历本价格,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期间违规超标准收取门诊病历本费用35575元。

以上违规收费金额共计2085350.9元,均为消费者多付价款。

在本局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采取整改措施停止上述违规收费行为。另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2月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上缴2019年度违规收取的一次性手术床单、B超诊疗床单及超声多幅照相收费共计990224.6元(属于患者通过医保基金报销支付的医疗费用,依据社会保险法等规定退回医保基金),等同于退还消费者多付价款990224.6元,未退还的消费者多付价款为1095126.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1年全省价格监管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化县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20〕12号)复印件,《检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本局依法启动价格监督检查程序       

证据二、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许可证》、《关于公布1995年度第三批医院评审结果和第一个评审周期末申报评审医院名单的通知》(湘卫医发〔1996〕7号)、法人代表任命文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相关工作人员工作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授权相关工作人员配合本局调查的事实,以及相关人员的身份情况;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电子取证记录、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本局开展现场检查及提取证据的相关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病人住院病历首页及其病人费用小项统计表复印件8份,当事人门诊病历本清单及门诊诊疗卡清单3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规收费行为

证据六、当事人收费项目统计表(门诊190101-210430、住院190101-210430)及筛选出当事人涉嫌违规收费项目统计表(2019/01/01-2021/04/30)等3份电子数据(存储于U盘,当事人门诊收费项目统计明细表(20190101-20191231 20200101-20201231 20210101-20210430)、当事人住院收费项目统计明细表 (20190101-20191231、20200101-20201231、20210101-20210430)打印件6份(共计1422页),当事人涉嫌违规收费项目统计表(2019/01/01-2021/04/30)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未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违规收费的项目、时间、数额等事实

证据七、《益阳市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调整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实施方案》、《关于收取“超声多幅照相”诊疗费的批复》(益发改价商〔2016〕279号)文件复印件2份《湖南省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湘发改价医〔2015〕16号)、《关于益阳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实施方案(试行)》(益医保发〔2020〕10号)文件复印件2份及定价目录中包含有手术治疗项目、门诊病历本收费项目、呼出气一氧化氮测定项目定价标准打印件5张,证明当事人自立翻身枕三角垫、B超诊疗床单、手牌、门诊诊疗卡、一次性手术床单、呼出气一氧化氮测定费收费项目;未审批自定超声多幅照相诊疗费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门诊病历本价格等事实                                                              

证据、本局对当事人院长陈强、副院长廖鸿浩、物价专员龚建琼、网络信息科科员陈冉、神经内科副主任王军山、脊柱神经外科主任刘前、眼耳鼻喉科主任胡卫荣、肾内内分泌科主任谭周刚、呼吸危重症医学科主任吴万春、眼耳鼻喉科护士长邓望弟、住院记账处组长袁吉琼、脊柱神经外科护士长胡茜、呼吸危重症医学科副护士长袁有粮、肾内内分泌科护士长曹梦辉、神经内科护士长刘炯簪和财务科科长何颖春的调查笔录18份,证明当事人违规收费的项目、相关工作人员对违规收费事实的认定情况及当事人对相关收费项目、时间、金额的整改情况等事实

证据、当事人提供的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30日期间一次性手术床单、翻身枕三角垫、B超诊疗床单、门诊诊疗卡、手牌、门诊病历本等耗材的出库入库记录表,证明当事人存在对上述6种耗材使用的情况;   

证据十、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请协助提供安化县第二人民医院行政处罚情况的函》安化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安化县二人民医院涉及行政处罚情况的函》及相关行政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等附件,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12月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上缴2019年度违规收取的一次性手术床单、B超诊疗床单及超声多幅照相收费共计990224.6元(属于患者通过医保基金报销支付的医疗费用,依据社会保险法等规定退回医保基金);                                                

证据十、本局制作的《责令退款书》送达回执当事人提供的安化县第二人民医院关于应退患者款项而未退的情况说明一份退费公告张贴情况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采取了退还消费者多付价款的措施,但期限届满没有多付价款退还给消费者的事实。

本局2021年10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202110月18日本局责令当事人限期退消费者多付价款1095126.3元,当事人采取了退款措施,但期限届满没有多付价款退还给消费者                                                           

本局认为,当事人提供医疗服务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超出政府指导浮动价制定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和第五项所指的价格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办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在本局调查过程中进行整改停止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五项和第十六条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七条第二项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095126.3元(未退还的消费者多付价款)                                 

3.罚款1042675.45元(处违法所得50%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2137801.75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9901。缴款项目:其他一般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2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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