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00号
当事人:安化县精神病防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4309234470876678
经营场所:安化县梅城镇东街附1号
法定代表人:杨乐山
身份证号码:430923************
联系方式:182********
联系地址:安化县******
2020年11月本局对当事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医疗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情形,本局于2020年11月20日决定立案调查。
现查明:
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监测医疗服务属于《湖南省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湘发改价医〔2015〕16号)文件规定的政府定价项目(编码311503001),收费标准为5元每人每天。之后于2020年6月1日按照《关于益阳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实施方案(试行)》(益医保发〔2020〕10号文件)的规定,将收费标准调整为6.4元每人每天。
当事人为安化县卫生健康局举办的二级精神病医院,承担安化县范围内的精神病人的治疗与康复训练职责。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当事人为精神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时,未对住院病人提供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监测医疗服务,而按5元每人每天标准收取病人监测费,违规收取病人92475天的监测费共计462375元。 前述监测费属于因当事人的违规行为致使消费者多付的价款。
2021年4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拟责令当事人退还病人多付价款,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1年4月25日本局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病人多付价款462375元,至退款期限届满,当事人退还多付价款404785元,57590元未予退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许可证》、《益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确认安化县精神病防治院为二级精神病医院的批复》(益卫办发〔2019〕3号),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所出示的授权委托书一份,相关工作人员工作证明一份及身份证复印件十五份,证明相关人员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湖南省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湘发改价医〔2015〕16号)文件及《关于益阳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实施方案(试行)》益医保发〔2020〕10号文件的的首页及有抗精神病药物监测项目定价标准页面打印件两份,证明抗精神病药物监测治疗服务项目为政府定价项目;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二份,现场提取的安化县精神病防治院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抗精神病药物监测治疗表只记录日期未记录相关监测情况的病历本复印件(只复印提取的“安化县精神病防治院住院病案首页”及“安化县精神病防治院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监测”)共计1805本,现场照片打印件二份,现场由当事人制作确定的安化县精神病防治院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抗精神病药物监测表无记录相关情况数量统计表两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的情况;
证据五、本局对当事人病室医生蒋王平、邹国雄、郭君英、赵爱霞、张朝辉,科室主任医生龙科平、周胜华、张立新、邓小华、胡献中,质控科副主任熊状,副院长谭登攀,副院长李立文,院长杨乐山制作的《询问笔录》共十四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供抗精神病药物监测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责令退款告知书》各一份,送达回执三份,证明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向消费者退还多收价款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退款情况说明一份、退费明细一份,退费公告张贴情况照片打印件七张,证明当事人向消费者的退还多收价款的情况。
2021年6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诉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提供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监测医疗服务而收取监测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所指的价格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七条第二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项裁量基准第1目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
2.没收未退还违法所得57590元 ;
3.罚款462375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19965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9901。缴款项目:其他一般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1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