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2〕100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9-19 11:35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罚字2022100

当事人: 安化益汉乐享生活购物广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T0P56X

住所(住地):安化县东坪镇建设社区迎春路云天商业广场

经营者:伍碧芳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0721***

联系电话:135***

联系地址:安化县东坪镇建设社区迎春路云天商业广场

202237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黑芝麻(购进日期为2021年1019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2022328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份,其中编号为NO:FJ2201370的《检验报告》显示上述被抽样的黑芝麻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3,实测值为5.1

经查, 当事人于20211019日从长沙市雨花区盛源农副产品经营部购进黑芝麻25公斤,单价为12.9/斤,购进价格共计322.5元。至2022331日止,共向顾客销售了5.17公斤,销售单价为30.2/斤,销售价格共计155元,剩余19.83公斤因2022年3月31日上午收到你局电子版检测报告后就再也没有对外销售了,并把余下的产品打包进行了返厂处理,无盈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伍碧芳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情况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2.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相关照片4张,证明相关文书送达的情况以及现场检查情况;

3.本局对当事人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黄方明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的事实及购进、销售的具体情况;

4.本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调取的由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份(编号为NO:FJ2201370),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食品生产许可证》、《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进货凭据和销货凭据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事实以及购进、销售的具体情况;

6.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履行职责,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7月26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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