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0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8-02 08:56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05号 当事人:安化县宁康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MA4L77A20N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 投资人:谭** 当事人于2022年5月21日从邵东县廉桥镇的中药材市场内购进中药饮片35种,该批中药饮片由湖南春可回饮片有限公司业务员胡**帮当事人代购,并于2022年5月23日通过物流发往当事人处。当事人于2022年5月24日收到。该批中药饮片由简易塑料袋包装,外部未标明有效期、未注明产品批号,购进的具体情况为:银花以80元/ kg的价格购进了2kg、黄芪以21元/ kg的价格购进了8kg、木瓜以24元/ kg的价格购进了5kg、蒲公英以11元/ kg的价格购进了5.5kg、枳壳以26元/ kg的价格购进了6kg、葛根以12元/ kg的价格购进了8kg、芦根以15元/ kg的价格购进了6kg、菊花以60元/ kg的价格购进了3kg、薏米以13元/ kg的价格购进了10kg、续断以25元/ kg的价格购进了6kg、川芎以30元/ kg的价格购进了6kg、淫羊藿以45元/ kg的价格购进了4kg、鸡血藤以11元/ kg的价格购进了11.4kg、黄柏以30元/ kg的价格购进了2.5kg、元胡以60元/ kg的价格购进了5kg、连翘以85元/ kg的价格购进了2kg、羌活以120元/ kg的价格购进了2kg、山楂以7元/ kg的价格购进了3kg、狗脊以25元/ kg的价格购进了3kg、黄芪(塑料袋装)以21元/ kg的价格购进了7.7kg、桔梗以30元/ kg的价格购进了3kg、赤芍以18元/ kg的价格购进了3kg、党参以60元/ kg的价格购进了3kg、肉苁蓉以70元/ kg的价格购进了3kg、牛膝以45元/ kg的价格购进了3kg、天麻以100元/ kg的价格购进了3kg、白术以20元/ kg的价格购进了4kg、当归以50元/ kg的价格购进了5kg、砂仁以130元/ kg的价格购进了3kg、石斛以50元/ kg的价格购进了2kg、丹皮以35元/ kg的价格购进了3kg、丹参以20元/ kg的价格购进了6kg、徐长青以60元/ kg的价格购进了2kg、山药以20元/ kg的价格购进了3k g、辛夷以32元/ kg的价格购进了2kg。购进价格共计4976元。 当事人购进上述中药饮片后,暂未开始销售。其中银花的销售价格为156元/ kg、黄芪销售价格为60元/ kg、木瓜销售价格为50元/ kg、蒲公英销售价格为30元/ kg、枳壳销售价格为60元/ kg、葛根销售价格为30元/ kg、芦根销售价格为30元/ kg、菊花销售价格为110元/ kg、薏米销售价格为40元/ kg、续断销售价格为60元/ kg、川芎销售价格为80元/ kg、淫羊藿销售价格为100元/ kg、鸡血藤销售价格为40/元 kg、黄柏销售价格为45元/ kg、元胡销售价格为110元/ kg、连翘销售价格为180元/ kg、羌活销售价格为300元/ kg、山楂销售价格为30元/ kg、狗脊销售价格为60元/ kg、黄芪销售价格为60元/ kg、桔梗销售价格为80元/ kg、赤芍销售价格为40元/ kg、党参销售价格为150元/ kg、肉苁蓉销售价格为160元/ kg、牛膝销售价格为100元/ kg、天麻销售价格为200元/ kg、白术销售价格为60元/ kg、当归销售价格为110元/ kg、砂仁销售价格为340元/ kg、石斛销售价格为60元/ kg、丹皮销售价格为50元/ kg、丹参销售价格为60元/ kg、徐长青销售价格为60元/ kg、山药销售价格为60元/ kg、辛夷销售价格为40元/ kg。该批中药饮片货值金额共计1171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情况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2.本局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以及现场照片55张,证明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银花、黄芪等35种中药饮片的情况以及具体品种、数量。 3.本局对当事人质量负责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两份,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不能提供所购进的银花、黄芪等35种中药饮片合法票据的事实以及购进时间、销售价格等情况,及被询问人的身份情况。 4.本局对湖南春可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唐**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唐**的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所提供的2022年5月25日的货值金额为10329元的销货清单上所购进的中药饮片实际已退货的事实以及当事人所购进的银花、黄芪等35种中药饮片非湖南春可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正规产品的事实,及被询问人的身份情况。 5.本局对湖南春可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业务员胡**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胡莉娟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为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代购银花、黄芪等35种中药饮片的事实以及购进的实际时间、实际数量、实际价格,及被询问人的身份情况。 6.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湖南春可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销货清单、资质证明材料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留存的销货清单、供货公司资质情况。 7.唐**向本局提供的湖南春可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退货单列表3页、销货清单(退货单)13页、资质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所提供的销货清单上所列的中药饮片实际已退回供货公司,而在当事人处所购进的银花、黄芪等35种中药饮片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事实,及供货公司资质情况。 8.胡**向本局提供的手写商品销货卡3张,证明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银花、黄芪等35种中药饮片的事实以及购进时间、购进价格、购进数量等情况。 2022年7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2〕101号),依法书面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且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中药饮片:银花2kg、黄芪8kg、木瓜5kg、蒲公英5.5kg、枳壳6kg、葛根8kg、芦根6kg、菊花3kg、薏米10kg、续断6kg、川芎6kg、淫羊藿4kg、鸡血藤11.4kg、黄柏2.5kg、元胡5kg、连翘2kg、羌活2kg、山楂3kg、狗脊3kg、黄芪7.7kg、桔梗3kg、赤芍3kg、党参3kg、肉苁蓉3kg、牛膝3kg、天麻3kg、白术4kg、当归5kg、砂仁3kg、石斛2kg、丹皮3kg、丹参6kg、徐长青2kg、山药3kg、辛夷2kg; 2、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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