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2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9-08 10:35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2126

 

当事人名称:安化县城南区城南社区蒋**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DY07546843092317D2112

地址:安化县城南区罗马商业广场202门面

法定代表人:蒋**   

2022年6月7日,根据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交的线索,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治疗室内发现“溶药注射器(带针)”(标示生产单位:洪湖泰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注册证:鄂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150975号,生产批号:2016年4月5日,失效日期:2019年3月)已过期,数量为2支。本局依法对上述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单位资质资料、购进票据、购进记录、验收记录、销售记录。   

当事人购进医疗器械后,未按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要求,及时清理,导致过期的医疗器械仍陈列在治疗场所,处于随时可使用状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2.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函一份,证明本案来源情况。

3.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14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制〔2022〕0101042号)、《财务清单》、《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现场情况,以及本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4.本局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二份,证明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事实。

5.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等。                          

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且具有关联性能相互佐证,并经当事人确认无异议。    

2022年8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2〕125号),依法书面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且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涉案数量、货值金额较小,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的“溶药注射器(带针)”(失效日期:2019年3月)2支;

2、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9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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