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22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9-07 17:06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22号 当事人名称:安化县乐安镇蚩尤社区居委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DY00838843092312D6001 地址:乐安镇蚩尤村村民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胡** 2022年5月18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存放药品房间发现以下11批次药品: 1、藤黄健骨丸34盒,标示生产企业为吉林省鑫辉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2026138,规格为每丸重3.5g、15丸/板x1板/盒,生产日期为2021/09/25,产品批号为20210916,有效期至20234/08; 2、颈康胶囊3盒,标示生产企业为陕西诚信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90510,规格为每粒装0.3g、2x10粒/板/盒x3小盒/中盒,产品批号为20210203,生产日期为2021.02.23,有效期至2023.01; 3、布洛芬颗粒10盒,标示生产企业为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0094113,规格为0.2克、0.2克/包、6包/盒,产品批号为20210801,生产日期为20210825,有效期至2024.07; 4、盐酸二氧丙嗪颗粒6盒,标示生产企业为吉林恒星科技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2024418,规格为1.5mg、8袋/盒,产品批号为20220110,生产日期为2022/01/26,有效期至2024/01/25; 5、三蛇胆川贝糖浆2盒,标示生产企业为武汉鑫瑞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42021276,规格为每支10毫升、每盒10支,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5日,产品批号为20210301,有效期至2023年2月; 6、补肾益脑胶囊2盒,标示生产企业为吉林市鹿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2023067,规格为每粒装0.27g、12粒x2板x3小盒,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9日,产品批号为200701,有效期至2023年6月; 7、益心酮分散片10盒,标示生产企业为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90930,规格为每片重0.25g、27片/盒,产品批号为210701,生产日期为2021.07.02,有效期至2023.06; 8、木香顺气丸10盒,标示生产企业为商丘市金马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41021571,规格为每50粒重3克、每袋装6克、每盒10袋,产品批号为20121421,生产日期为2020.12.14,有效期至2023.11; 9、中药饮片枸杞1kg; 10、中药饮片田七0.25kg; 11、中药饮片党参0.25kg。 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藤黄健骨丸等11批次药品合法有效的购进单位资质资料、购进票据,本局依法对上述藤黄健骨丸等11种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藤黄健骨丸等11批次药品为当事人2022年从两名业务员处购进,其中从一名叫熊**的业务员处购进益心酮分散片、木香顺气丸、枸杞、田七、党参等31批次药品,购进金额5967元,从另一名业务员处购进藤黄健骨丸、颈康胶囊、布洛芬颗粒、盐酸二氧丙嗪颗粒、三蛇胆川贝糖浆、补肾益脑胶囊等17批次药品,购进金额2470元。 至本局调查时止,藤黄健骨丸的销售价格为15元/盒,颈康胶囊以10元/盒的价格销售了27盒,布洛芬颗粒的销售价格为15元/盒,盐酸二氧丙嗪颗粒以10元/盒的销售价格销售了4盒,三蛇胆川贝糖浆以12元/盒的销售价格向患者销售了80盒,补肾益脑胶囊以18元/盒的价格销售了19盒,益心酮分散片以15元/盒的销售价格销售了10盒,木香顺气丸以7元/盒的价格向患者销售了10盒,枸杞的销售价格为100元/公斤,田七以700元/公斤的价格向患者销售了0.25公斤,党参以200元/公斤的价格向患者销售了0.75公斤。当事人购进的48批次药品的货值金额共11922元,销售所得共10397元。当事人未索取也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供货单位资质资料、购进票据,不能提供相应的购进记录、验收入库记录、销售记录、处方留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2.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29张,证明当事人购进、使用藤黄健骨丸等11批次药品事实。 3.本局对当事人主要负责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48批次药品的事实,以及购进数量、购进价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 4.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书》(安市监强制〔2022〕014009号)、《财务清单》、《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藤黄健骨丸等11批次药品的库存数量。 5.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清单5份、手写销货登记卡8份、微信交易截图18张,证明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48批次药品的事实,以及购进数量、购进价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 6.当事人主要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且具有关联性能相互佐证,并经当事人确认无异议。 2022年8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2〕119号),依法书面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且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购进的藤黄健骨丸34盒、颈康胶囊3盒、布洛芬颗粒10盒、盐酸二氧丙嗪颗粒6盒、三蛇胆川贝糖浆2盒、补肾益脑胶囊2盒、益心酮分散片10盒、木香顺气丸10盒、枸杞1kg、田七0.25kg、党参0.25kg; 2、没收违法所得10397元; 3、罚款3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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