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2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9-07 13:46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24号 当事人名称:安化县江南镇江南社区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DY01102643092312D6001 地址:江南镇江南社区东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周** 2022年6月6日,根据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交的线索,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处置室药柜发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标示生产企业洪湖泰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产品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63150667,型号、规格:5ML0.7*30TWLB,生产日期:20190601,失效日期:20220531)已过期,数量为11支。本局依法对上述医疗器械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单位资质资料、购进票据、购进记录、验收记录、销售记录。 当事人购进医疗器械后,未按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要求,及时清理,导致过期的医疗器械仍陈列在治疗场所场所,处于随时可使用状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2.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函一份,证明本案来源情况。 3.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七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字〔2022〕09008号)、《财务清单》、《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现场情况,以及本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4.本局对当事人主要负责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事实。 5.当事人递交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且具有关联性能相互佐证,并经当事人确认无异议。 2022年8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2〕123号),依法书面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且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涉案数量、货值金额较小,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11支; 2、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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