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1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8-23 17:51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19号 当事人:安化梅城付**中医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DY05084243092317D2292 住所:安化县梅城镇紫云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付** 2022年5月17日本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存放药品的房间发现有简易塑料袋分装的中药饮片,其外部未标明有效期、未注明产品批号,品种包括益母草2.4kg、灵芝5kg、紫花地丁3.4kg、菌陈3.2kg、蒲公英2.7kg、仙人脾2.6kg、红景天3.1kg、竹叶2.7kg、桑叶6.2kg、寻骨风2.1kg、骨碎补3kg、地龙2.8kg、贝母3.4kg、瓜蒌2.1kg、太子参5.5kg、茯苓6.6kg、甘草5.5kg、白芍5.4kg、牛蒡子3.5kg、白前2.5kg、枳壳4kg、赤芍3.5kg等22种中药饮片,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供货单位资质证明、购进票据。本局对上述中药饮片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22种中药饮片是当事人从邵东廉桥中药材批发市场购进,购进价格分别为10元/kg、90元/kg、8元/kg、8元/kg、8元/kg、30元/kg、40元/kg、6元/kg、6元/kg、10元/kg、8元/kg、45元/kg、60元/kg、12元/kg、75元/kg、12元/kg、15元/kg、15元/kg、12元/kg、15元/kg、15元/kg、12元/kg。当事人通过开具处方的形式销售给患者,销售价格分别为12元/kg、120元/kg、10元/kg、10元/kg、12元/kg、36元/kg、50元/kg、8元/kg、8元/kg、12元/kg、12元/kg、60元/kg、75元/kg、16元/kg、100元/kg、15元/kg、18元/kg、20元/kg、16元/kg、20元/kg、20元/kg、16元/kg。库存货值金额为2382元。当事人未索取也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供货单位资质资料、购进票据,不能提供相应的购进记录、验收入库记录、销售记录、处方留存,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2.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5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制〔2022〕010105号)、《财务清单》、《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药品的现场情况,以及本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3.本局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药品的事实以及购进价格、销售价格。 2022年7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2〕10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交经济困难的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减轻或免予处罚。本局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且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中药饮片:益母草2.4kg、灵芝5kg、紫花地丁3.4kg、菌陈3.2kg、蒲公英2.7kg、仙人脾2.6kg、红景天3.1kg、竹叶2.7kg、桑叶6.2kg、寻骨风2.1kg、骨碎补3kg、地龙2.8kg、贝母3.4kg、瓜蒌2.1kg、太子参5.5kg、茯苓6.6kg、甘草5.5kg、白芍5.4kg、牛蒡子3.5kg、白前2.5kg、枳壳4kg、赤芍3.5kg; 2、罚款4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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