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2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9-05 17:52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25号 当事人名称:安化县辉芝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338441954J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雪峰湖大道478号 投资人:邓** 2022年6月7日,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暗访组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二楼库房内发现有木香1袋17.8kg、灵芝1袋11.5kg、蒲公英2袋8.3kg、竹叶1袋5.2kg、寻骨风1袋2.8kg、车前草1袋1.6kg、鱼腥草1袋2.8kg、厚朴1袋17.2kg、石兰屯1袋2.4kg、益母草1袋4.3kg、鸡内金1袋9.6kg、黄柏1袋6.78kg、陈皮1袋13.7kg、甘草1袋4.3kg、松节1袋1.1kg、稀千草2袋3.86kg、仙合草1袋3.52kg、半边莲1袋2.97kg、金钱草1袋2.52kg、冬瓜皮1袋2.14kg、玉竹1袋3.0kg、半夏1袋2.0kg。当事人以中药饮片的形式对外销售给顾客,销售价格分别为60元/kg、100元/kg、40元/kg、40元/kg、40元/kg、40元/kg、40元/kg、80元/kg、50元/kg、40元/kg、80元/kg、80元/kg、30元/kg、60元/kg、80元/kg、40元/kg、40元/kg、100元/kg、50元/kg、40元/kg、100元/kg、200元/kg。库存货值金额为8285.2元。本局依法对上述中药饮片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22种中药饮片是当事人从已关闭的上一家药房(投资人为同一人)移转过来的,当时从邵东廉桥中药材批发市场购进了上述木香等18种中药饮片,从本地采集了上述益母草、黄柏、厚朴、玉竹等4种中药饮片。当事人未索取也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供货单位资质资料、购进票据,不能提供购进记录、验收入库记录、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2.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函一份,证明本案来源情况。 3、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打印件41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制〔2022〕10304号)、《财务清单》、《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药品的现场情况,以及本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4.本局对当事人企业负责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二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购进药品的事实以及购进、销售的具体情况,负责人的身份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门诊处方笺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22种中药饮片的事实。 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且具有关联性能相互佐证,并经当事人确认无异议。 2022年8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2〕124号),依法书面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的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且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中药饮片:木香1袋17.8kg、灵芝1袋11.5kg、蒲公英2袋8.3kg、竹叶1袋5.2kg、寻骨风1袋2.8kg、车前草1袋1.6kg、鱼腥草1袋2.8kg、厚朴1袋17.2kg、石兰屯1袋2.4kg、益母草1袋4.3kg、鸡内金1袋9.6kg、黄柏1袋6.78kg、陈皮1袋13.7kg、甘草1袋4.3kg、松节1袋1.1kg、稀千草2袋3.86kg、仙合草1袋3.52kg、半边莲1袋2.97kg、金钱草1袋2.52kg、冬瓜皮1袋2.14kg、玉竹1袋3.0kg、半夏1袋2.0kg; 2、罚款3万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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