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2】1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24 15:53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2〕19号 当事人:安化县东坪镇金艺陶瓷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MH70H5R 经营场所:安化县东坪镇泥埠桥社区泥埠桥社区迎春路83号 经营者:谌静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址:安化县田庄乡高平村第四村民组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当事人在安化县东坪镇泥埠桥社区泥埠桥社区迎春路83号从事陶瓷、五金、卫浴用品销售经营活动。 2021年6月21日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经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商标为“广达龙”20190306批次的劈开砖行了国家安全抽样检验。2021年9月26日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NO:AHJH(J)字(2021)第0963号《检验报告》,判定上述“广达龙”劈开砖:“经抽样检验,该样品依据GB/T 4100-2015《陶瓷砖》附录J标准检验,破坏强度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不合格”。2021年9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2021年9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检查时共发现有不符合GB/T 4100-2015《陶瓷砖》附录J标准的“广达龙”20190306批次劈开砖123件,本局依法对123件不合格“广达龙”劈开砖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后,依法解除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4月21日以16.8元/件的价格从湖南省广达陶瓷总经销处采购的160件不合格“广达龙”劈开砖,系你店客户从当事人处下单采购的160件“广达龙”劈开砖,由于物流运输过程中处置不当破损了37件,上述产品到当事人时数量为123件,货值金额2066.4元。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及一份编号为NO:MTTH(2018)0370(报告日期:2018年04月13日)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未提供生产厂家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所售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以及供货方的营业执照,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客户因破损数量过大而向当事人退订了这批瓷砖,当事人未向上级供货方退货,遂将该123件“广达龙”劈开砖存放于店内,当事人销售该不合格“广达龙”劈开砖的货值金额为2066.4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及身份情况; 2.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以及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3.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相关照片五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及相关文书送达的事实; 4.本局对经营者谌静萍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购、销售上述产品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广达龙”劈开砖进货单复印件一份,生产厂家晋江广达陶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一份、编号为NO:MTTH(2018)0370(报告日期:2018年04月13日)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6.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结果通知》一份及相关送达回证,证明本局依法履行职责,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7.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整改报告》原件、《关于我店不合格产品使用情况说明》原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开展调查工作并积极整改的事实。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1目之1与3目之1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不合格“广达龙”劈开砖,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123件不合格“广达龙”劈开砖; 2、罚款3099.6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601。缴款项目:质量技术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8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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