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 2022 〕20 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24 15:58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2〕20号 当事人:安化县万家利建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MA4QRX726W 经营场所:安化县东坪镇东坪镇泥埠桥社区五组 经营者:蒋喜哉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址:安化县田庄乡永和村第三村民组41号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当事人在安化县东坪镇泥埠桥社区泥埠桥社区五组从事建筑装饰材料、水性涂料、五金建材、建筑陶瓷批发及零售等经营活动。 2021年6月21日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经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商标为“越千年陶瓷”的20201011批次的釉面砖进行了国家安全抽样检验。2021年9月6日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NO:AHJH(J)字(2021)第0967号《检验报告》,判定上述“越千年陶瓷”釉面砖:“经抽样检验,该样品依据GB/T 4100-2015《陶瓷砖》附录H标准检验,吸水率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不合格”。2021年9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2021年9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检查时共发现有不符合GB/T 4100-2015《陶瓷砖》附录H标准的“越千年陶瓷”20201011批次釉面砖77件,本局依法对77件不合格“越千年陶瓷”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后,依法解除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15日以9元/件的价格从长沙市芙蓉区嘉昊陶瓷经销部共采购了500件(38片/件)不合格“越千年陶瓷”釉面砖,货值金额4500元。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及一份编号为赣质检Q16J53052(报告日期:2016年11月25日)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未提供生产厂家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所售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以及供货方的营业执照,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4月7日、2021年4月15日、2021年6月3日、2021年8月26日以进价销售了383件“越千年陶瓷”釉面砖,货值金额为3447元;2021年9月18日,当事人附赠40件“越千年陶瓷”釉面砖,货值金额为360元;库存77件“越千年陶瓷”釉面砖,货值金额为693元;当事人自收到NO:AHJH(J)字(2021)第0967号《检验报告》后,采取召回措施,由于当事人售出的不合格瓷砖已经被顾客使用,无法召回。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越千年陶瓷”釉面砖货值金额共计为450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及身份情况; 2.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以及当事人销售的20201011批次的釉面砖不合格的事实; 3.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相关照片八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及相关文书送达的事实; 4.本局对法定代表人蒋喜哉的《询问调查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进购、销售上述产品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越千年陶瓷”釉面砖进货单复印件一份及一份编号为赣质检Q16J53052(报告日期:2016年11月25日)的检验报告,生产厂家上高瑞州陶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6.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结果通知》一份及相关送达回证,证明本局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7.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抽检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8.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召回公告》原件及公示照片、《整改报告》原件、《关于我店不合格产品使用情况说明》原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开展调查工作并积极整改的事实。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3目之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不合格“越千年陶瓷”釉面砖,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77件不合格“越千年陶瓷”釉面砖; 2、罚款675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601。缴款项目:质量技术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8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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