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9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8-19 16:12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1〕97号 当事人:安化县南金乡志春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923600271612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南金乡南金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夏志春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1月17日,本局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失效和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一、经营过期食品的事实。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食品共10种:“管氏”什锦菜(酱腌菜)是当事人从东坪镇湘资市场杨建华处进购,进价3元/瓶,共进购12瓶,销价5元/瓶,尚未售出;“长康”金标生抽是当事人从安化长康总经销处进购的,共进购12瓶,以8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0瓶,剩余2瓶;“加加”味极鲜酱油是当事人从安化县加加总经销处进购,进价3元/瓶,共进购12瓶,以5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1瓶,剩余1瓶;“李多多”湖南风味五香豆干、“罗辣尔多”脆皮鸭掌、“加贝鲜”口味鱿鱼是当事人从长沙市高桥市多多食品批发部处进购的,其中“李多多”湖南风味五香豆干进购了5袋,进价1.8元/袋,销价3元/袋,尚未售出,“罗辣尔多”脆皮鸭掌进购了5袋,进价3.2元/袋,销价4元/袋,尚未售出,“加贝鲜”口味鱿鱼进购了10袋,进价3.2元/袋,销价4.5元/袋,尚未售出;“面条鲜”酱油是当事人从安化县加加总经销处进购,共进购12瓶,以5元/瓶的价格销售了3瓶,剩余9瓶;“裕湘”湘情挂面是当事人从裕湘安化总经销处进购的,进价5元/包,共进购10包,以7元/包的价格销售了1包,剩余9包;“加加”味精是当事人从安化县加加总经销处进购的,进价1元/包,共进购20包,以2元/包的价格销售了7包,剩余13包;“长康”纯酿酱油是当事人从安化长康总经销处进购的,共进购12瓶,以6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0瓶,剩余2瓶。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未保存相关票据,食品过期后的销售数量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上述过期食品库存货值金额共计307元。 二、销售过期失效产品的事实。 当事人销售37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失效日化产品:其中“雕牌”系列产品和“超能”系列产品是当事人在“安化县祥顺商行”处进购的,“立白”系列、“威王”系列产品是当事人从安化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处进购的,“妙管家”香氛洁厕液、“亮净”强效洁厕精和“奥妙”系列产品当事人从安化雪儿日化处进购的。“雕牌”全渍净洗衣液(2.5千克)和“超能”植萃低泡洗衣液(1.5千克)是以23元/瓶的价格进购的,销价28元/瓶,“雕牌”全渍净洗衣液剩余5瓶,“超能”植萃低泡洗衣液(1.5千克)剩余4瓶。“超能”棕榈活性去渍透明皂、柠檬草透明皂、棕榈透明皂(规格都是226克×2块)进价7.5元/包,销价9元/包,棕榈活性去渍透明皂剩余3包,柠檬草透明皂剩余12包,棕榈透明皂剩余10包。“雕牌”除菌无磷洗衣粉(1.03千克)进价8.5元/包,销价10元/包,剩余24包。“超能”天然皂粉(680克)进价10元/包,销价12元/包,剩余4包。“超能”天然皂粉(360克)进价6元/包,销价8元/包,剩余2包。“超能”天然皂粉(668克)进价12元/包,销价14元/包,剩余3包。“超能”天然皂粉(680克),青柠西柚,进价10元/包,销价12元/包,剩余4包。“雕牌”速溶快洁无磷洗衣粉(3千克)进价20元/包,销价25元/包,剩余4包。“雕牌”香浓蔷薇加香透明皂(206克×3块)进价3元/包,销价4元/包,剩余3包。“雕牌”除菌洗衣皂(242克×3块)进价8.5元/包,销价10元/包,剩余9包。“立白”内衣专用除菌皂(101克×2块)、润肤除菌植物皂(西柠)(100克)、润肤除菌植物皂(香艾)(100克)、润肤除菌植物皂(玫瑰)(100克)进价3.5元/包,销价5元/包,内衣专用除菌皂剩余13包、润肤除菌植物皂(西柠)剩余11包、润肤除菌植物皂(香艾)剩余3包、润肤除菌植物皂(玫瑰)剩余7包。“立白”新植物洗衣皂(206克×2块)进价7.5元/包,销价9元/包,剩余14包。“立白”强效去渍洗衣皂(202克×3块)、椰油精华洗衣皂(202克×3块)进价8.5元/包,销价10元/包,强效去渍洗衣皂剩余2包、椰油精华洗衣皂剩余2包。“立白”椰油精华洗衣皂(101克×6块)进价6元/包,销价7元/包,剩余14包。“立白”椰油精华洗衣皂(246克×2块)进价7元/包,销价8元/包,剩余24包。“立白”椰油精华洗衣皂(202克×3块+160克×1块)进价9元/包,销价9.9元/包,剩余4包。“雕牌”天然亲肤粒子皂(210克×2块)进价7元/包,销价9元/包,剩余11包。“立白”全效馨香无磷型洗衣粉(2.25千克)进价27元/包,销价30元/包,剩余5包。“立白”天然酵素皂粉(1.8千克+380克)进价30元/包,销价35元/包,剩余3包。“立白”强效去渍洗衣皂(202克)进价3元/包,销价4元/包,剩余14包。“威王”多功能玻璃清洁剂(500克+42克)进价18.5元/组,销价22元/组,剩余6组。“妈妈壹选”天然皂液(3千克)进价32元/瓶,销价36元/瓶,剩余3瓶。“威王”84家居消毒液(600克)、“立白”漂白水(600克)进价6元/瓶,销价8元/瓶,“威王”84家居消毒液剩余3瓶、“立白”漂白水剩余1瓶。“妙管家”香氛洁厕液(600克×2瓶)进价20元/组,销价25元/组,剩余2组。“亮净”强效洁厕精(1L)进价10.5元/瓶,销价12元/瓶,剩余3瓶。“奥妙”超效洗衣皂(206克×2块)进价6.5元/包,销价8元/包,剩余6包,“立白”去渍霸加酶粒子洗衣皂,兰语花香,190克*2/包,进价4元/包,销价5元/包,剩余11包,“立白”全效馨香洗衣皂,百合馨香,200克*2/包,进价4元/包,销价5元/包,剩余8包,“立白”天然椰油精华植物洗衣皂,芳香百合,232克/包,进价3.5元/包,销价5元/包,剩余6包。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未保存相关票据,产品过期后的销售数量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上述37种过期失效的日化产品库存货值金额共计2679.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及身份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立白系列产品供货单》(0034446/0034770)二张和供货商《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购立白系列产品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食品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供货商处进购食品的事实; 4.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场所/设施/财务清单》各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及本局依法履行职责,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5.本局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购、销售上述产品的事实; 6.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和家庭困难,请求减轻处罚的事实。 2022年6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安市监罚告字〔2022〕 号的《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对证据发表意见,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由当事人签署送达回执;在收到本局下达的《安化县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局申请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销售过期失效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的产品”的规定;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限期使用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采取召回措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形,考虑当事人的实际困难,从包容审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出发,对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进行减轻处罚,但是当事人销售失效的日化产品数量达34种,数量众多,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当事人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但当事人销售34种失效日化产品所造成的影响恶劣,从而对当事人销售失效日化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以货值金额两倍处罚的顶格处罚。作为一名经营主体,当事人要提高思想认识,合法经营,在经营的同时,更应该肩负起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负责任的义务。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失效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库存的超过保质期的10种食品; 2.对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 3.没收库存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失效34种日化产品; 2.对销售过期失效日化产品的违法行为罚款5359.2 元; 罚款合计15359.2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1年7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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