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4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0-25 16:38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46

 

当事人:安化县城南艺格美容美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R7MNA5H                                          

住所(住址):安化县城南区城南社区辰溪路81号、8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蒋劲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8月2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有以下4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浩鑫”染发霜(灰色),净含量:100m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181,限期使用日期:2022/08/08,数量有10盒;2.“莱欧”染发膏(橙色):净含量:95m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045,限期使用日期:2020/06/12,数量有3盒;3.“千色鱼”染发膏(红色):净含量:100m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045,限期使用日期:2020/05/20,数量有1盒;4.“色卡拉”植萃染发膏,净含量:100m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1534,生产日期:2019/07/25,保质期:三年,数量有3盒。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浩鑫”染发霜和“千色鱼”染发膏进价为8元/支,“莱欧”染发膏和“色卡拉”植萃染发膏进价为10元/支,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是按人次进行收费的,一人一次用两支,收费标准:“浩鑫”染发霜售价298元/人,单支售价为149元,现库存10盒,库存货值金额为1490元;“莱欧”染发膏、“千色鱼”染发膏和“色卡拉”植萃染发膏售价均为198元/人,单支售价为99元,现库存7盒,库存货值金额为693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可核实的货值金额为2183元。

2022年9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再次进行检查,当事人已进行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经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照片打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个人身份信息。

二、本局于2022年8月2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五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情况。

三、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四、本局于2022年8月29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和经过。

五、本局于2022年9月7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三张,提取的资质证明文件四页、产品合格证明一页、进货台账一页、进货单二页,证明当事人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2922日向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并已签收《送达回执》。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浩鑫”染发霜(灰色)10盒、“莱欧”染发膏(橙色)3盒、“千色鱼”染发膏(红色)1盒、“色卡拉”植萃染发膏3盒;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93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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