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0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7-06 11:24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04号 当事人:安化县冷市镇喜旺大拇指烘焙蛋糕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RY7GX50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冷市镇冷家嘴社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喜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62528**** 联系电话:187** 联系地址: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秀谷镇五里村黎家组9号 2021年4月20日,本局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即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裱花间的冷藏柜内摆放有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1.雀巢三花®植脂淡奶;净含量:410g;类型:调制淡炼乳,生产日期:20191224,保质期至:20201223,数量1罐。2.寿星翁®炼乳,净含量:380g,生产日期:2020/04/14,保质期至:2021/04/14,数量3罐;以上食品原料经检查均未开封。本局当日依法对上述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1年5月1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本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和扣押情况进行拍照固定,提取当事人收银系统中4月1日至4月20日的销售记录1份,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雀巢三花®植脂淡奶和寿星翁®炼乳的进货单据2张,《奶酪块配方》复印件1张。 2021年5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复查,发现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仍在营业,经营以下18种食品:1.披萨面包,5个,6元/个;2.热狗芝麻条,5个,5元/个;3.肉松包,7个,5元/个;4.火腿面包,3个,5元/个;5.豆沙面包,6个,5元/个;6.奶酪块,6片,5元/片;7.鸡排保,3个,7元/个;8.三明治,6个,6元/个;9.毛毛虫面包,2个,5元/个;10.芝士面包,4个,8元/个;11.墨西哥面包,3个,5元/个;12.肉松圆面包,5个,6元/个;13.红豆面包,9袋,10元/袋;14.原味吐司,7袋,10元/袋;15.雪媚娘,3盒,10元/盒;16.肉松小贝,4盒,10元/盒;17.饼干系列,21袋,10元/袋;18.蛋挞,34个,2.5元/个。当事人店内原料储存区域存放有以下食品原料:1.柳兴®白砂糖1袋(已开封),剩余30斤;2.33日式面包专用粉1袋(已开封),剩余20斤;3.油城王®大豆油1桶(已开封),剩余30斤。本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和实物情况进行拍照固定,提取当事人收银系统中的5月1日至5月13日的销售记录1份。 经查,2020年10月31日当事人从金顺食品原料商行进购食品原料:1.雀巢三花®植脂淡奶,进购10罐,进购价格7.5元/罐,进购金额75元。2.寿星翁®炼乳,进购5罐,进购价格8.5元/罐,进购金额42.5元。进购金额总计117.5元。2021年1月当事人退货9罐雀巢三花®植脂淡奶和2罐寿星翁®炼乳。4月20日本局扣押的1罐雀巢三花®植脂淡奶和3罐寿星翁®炼乳均未开封。当事人未使用上述2种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原料。 2021年3月,当事人从金顺食品原料商行进购食品原料:柳兴®白砂糖(2.9元/斤)、33日式面包专用粉(2.96元/斤)、油城王®大豆油,因当事人未保存进货票据,进购情况无法查明。5月13日库存剩余情况:1.柳兴®白砂糖,库存剩余30斤,货值金额87元;2.33日式面包专用粉,库存剩余20斤,货值金额59.2元。食品原料货值金额总计146.2元。2021年5月13日检查发现的当事人制售的糕点类食品货值金额总计834元。 因当事人收银系统故障,开业后的销售情况除4月1日至4月20日(销售金额1471元)和5月1日至5月13日(销售金额579元)的销售金额外已无法查明,且因当事人未另建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糕点类食品、生日蛋糕制售的数量、货值金额、获利情况无法查明。食品原料货值金额146.2元,糕点类食品货值金额834元,已查明销售金额:1471+579=2050元,货值金额合计3030.2元。 当事人于2021年5月25日补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经营者吴喜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35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分别于4月20日和5月13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字〔2021〕12042001号)、《财务清单》(编号:12042001)、《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字〔2021〕12042001号)、《送达回执》各1份,扣押照片1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证据四、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采购及使用的情况,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食品的情况; 证据五、由当事人提供并签字确认的《金顺食品原料商行销售单》2份,证明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采购情况。 证据六、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已确认并同意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提取的当事人4月1日至4月20日和5月1日至5月13日的销售记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糕点类食品的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申请书》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补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改正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低,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参照《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1目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原料:雀巢三花®植脂淡奶1罐,寿星翁®炼乳3罐;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开户行:安化县信用联社。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9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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