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1〕17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17 11:30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罚〔2021174

当事人:湖南思味琪食品有限公司安化县冷市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MA4RWXTG9A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奇东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2326****

联系电话:166****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

2021年610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检查发现裱花间冷藏柜内3种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原料:1.心选含乳脂植脂奶油;净含量:980g;生产日期:20200606,保质期至:20210606,数量9瓶。2.僑兿®淡奶油,净含量:1L,生产日期:20200603,保质期至:20201202,数量1瓶,已拆封,剩余0.7kg。3.蒂娜®榛子巧克力酱,净含量:3kg,生产日期:20200515,保质期至:20210515,数量1桶。以上3种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本局当日依法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正违法行为对现场检查情况和扣押情况进行拍照固定。

经查,心选含乳脂植脂奶油”是当事人总公配送至当事人处,进购价14/瓶数量10瓶,进购金额140元;“僑兿®淡奶油蒂娜®榛子巧克力酱”是当事人以前的经营者遗留下来的食品原料,相关进货票据和进购情况当事人并不知情心选含乳脂植脂奶油”用于打发奶油,制作蛋糕,僑兿®淡奶油蒂娜®榛子巧克力酱”用于制作蛋挞和蛋糕。至本局调查时止,“心选含乳脂植脂奶油”剩余9瓶,“僑兿®淡奶油”剩余0.7kg,蒂娜®榛子巧克力酱”剩余1桶,可查实的货值金额126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原料使用台账和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食品原料过期后使用的数量、加工制作的成品数量、销售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经营者王奇东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7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于610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字〔2021〕12061001号)、《财务清单》(编号:12061001)、《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字〔2021〕12061001号)、《送达回执》各1份,扣押照片1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证据四、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2份,对黄诚意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证明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采购使用及成品的销售情况

证据、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已确认并同意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2021年9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1〕162号),告知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改正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心选含乳脂植脂奶油9瓶,僑兿®淡奶油0.7kg(动植物脂混合奶油),蒂娜®榛子巧克力酱(代可可脂)1桶;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87051250001812635012,开户行:安化县信用联社。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91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息)

 

 

本文书一  份,   份送   份归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打印] 收藏[收藏] 纠错[纠错] 关闭[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