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1〕20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22 11:34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1〕207号 当事人:安化县华宁酒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PJH2776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小宁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2326**** 联系电话:150**** 2021年7月19日本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田溪醇(白酒)56%±1”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2021年7月29日,经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XC21430923571230039),显示上述“田溪醇(白酒)56%±1”,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的要求,实测值61.6(标示值5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8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本局依法对该问题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田溪醇(白酒)56%±1”即“田溪醇(白酒)”标签标明生产企业为安化田溪酒业有限公司,配料为优质大米、山泉水,酒精度56%±1/vol,执行标准GB/T10781.1,未标明生产日期、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及当事人的真实生产者名称。 上述白酒生产于2019年3月7日,工序上首先蒸熟大米,然后掺入酒曲进行发酵,发酵完毕后进行蒸馏等程序生产出该白酒,使用500ml的食品级包装瓶灌装成50瓶,贴上“田溪醇(白酒)”的标签摆入店内零售。 至本局调查时止,“田溪醇(白酒)56%±1”除去当事人自行检验消耗2瓶外,以零售价15元/瓶的价格售出27瓶,销售额405元,获利135元;以10元/瓶的成本价抽检3瓶,销售额30元;剩余18瓶,库存货值金额270元。上述白酒货值金额共计725元,获利13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当事人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各1份、现场照片26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扣押的情况,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田溪醇56度(白酒)”的相关事实; 证据四、出具的《检验报告》(NO:XC21430923571230039)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送达回执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田溪醇56度(白酒)”为不合格食品的事实,证明本局将检验结果和有关权利告知当事人的事实,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召回公告》,召回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措施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签名确认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已确认并同意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田溪醇(白酒)56%±1”,其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未标明真实生产者名称,不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6.1条、4.1.7.1条、4.1.9条及第3.4条的规定,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处罚。当事人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罚。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按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项3目之规定, 拟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一、责令改正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三、没收生产、销售的不合格产品白酒18瓶; 四、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 五、没收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所得135元。 (罚没款共计2135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87051250001812635012,开户行:安化县信用联社。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 份,一 份送达,两份归档。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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