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2〕3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22 11:37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2〕35号 当事人:安化县冷市镇加文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NTXMDXE 住所(住址):湖南省安化县冷市镇梁家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罗加文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2326**** 联系电话:152****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 2021年10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干辣椒(香辛料类)”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1年11月2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FJ2107345,显示上述“干辣椒(香辛料类)”,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0.4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11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干辣椒(香辛料类)”是当事人于2021年7月30日从安化县谌辉食品商行购进,数量1.5kg,进购价36元/kg,进购金额54元。至本局调查时止,“干辣椒(香辛料类)”抽样检验使用1kg,其余的销售完毕,无库存,销售价60元/kg,销售金额90元,获利3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三、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J2107345)1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0-2014)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送达回执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干辣椒为不合格食品的事实,证明本局将检验结果和有关权利告知当事人的事实,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1张,供货商《营业执照》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干辣椒的供货商相关信息及进购情况;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干辣椒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签名确认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已确认并同意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召回公告》1份,召回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措施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采取有效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理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6元; 2、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87051250001812635012,开户行:安化县信用联社。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3月 30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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