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2〕12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9-09 11:39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2〕127号 当事人:安化县自立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LD83F8P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自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2326**** 联系电话:136****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 2022年06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本地青椒(辣椒)”、“韭菜”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2年7月14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两份,No:FJ2204733的《检验报告》,显示“本地青椒(辣椒)”,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No:FJ2204736的《检验报告》,显示“韭菜”,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6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7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有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的权利。本局当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本地青椒(辣椒)和韭菜,并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本地青椒(辣椒)”是当事人于2022年06月27日从常德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散农户处购进,数量30斤,购进价2.5元/斤,进购金额75元;“韭菜”是当事人于2022年06月27日从常德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秦某处购进,数量10斤,购进价3元/斤,进购金额30元。至本局调查时止,“本地青椒(辣椒)”以2.98元/斤的价格售出30斤,已无库存;“韭菜”以3.98元/斤的价格售出10斤,已无库存。因你店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台账,不合格食品的具体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9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三、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两份《检验报告》分别为:2022年7月13日出具《检验报告》(No:FJ2204733),检验结论为:“当事人经营的本地青椒(辣椒)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和2022年7月14日出具《检验报告》(No:FJ2204736),检验结论为:“当事人经营的韭菜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送达回执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本地青椒(辣椒)和韭菜为不合格食品的事实,证明本局将检验结果和有关权利告知当事人的事实,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台账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检验结论为不合的本地青椒(辣椒)和韭菜实际销售情况;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本地青椒(辣椒)和韭菜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召回公告》1份,召回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措施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实施食品召回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87051250001812635012,开户行:安化县信用联社。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9月 7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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