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2〕1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01 11:42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2〕15号 当事人:安化县冷市镇家润福超市二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R6HHP0E 住所(住址):湖南省安化县冷市镇家兴社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龙立早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2326**** 联系电话:137****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 2021年10月29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保健食品专区货架上摆放的1瓶“劲牌®劲中国酒保健酒”(酒精度35%vol、净含量125ml、生产日期20180918、保质期三年)超过保质期。本局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至本局调查时止,该“劲牌®劲中国酒保健酒”销售价15元/瓶,剩余1瓶,库存货值金额15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食品过期后的销售额及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经营者龙立早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经营者龙立早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吴梦邦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授权负责人吴梦邦接受案件相关调查等事宜的事实,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及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的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字〔2021〕12102901号)、《财务清单》(编号:12102901)、《送达回执》各1份,扣押照片1张,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四、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的采购及销售情况; 证据五、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已确认并同意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本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劲牌®劲中国酒保健酒”1瓶;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87051250001812635012,开户行:安化县信用联社。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2月 28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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