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1〕229 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2-27 14:47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处罚〔2021229 

当事人:安化县羊角塘镇银花溪社区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1009043092312D6001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2326************

联系电话:158********

 

当事人卫生室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羊角塘镇银花溪社区,从事医疗服务,由王**负责经营。2021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4种过期医疗器械和3种超过有效期药品:1、征途晕车贴;品牌:正康惠仁;生产企业:江西樟树市正康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规格:1贴/袋×4袋;生产批号:20190802;生产日期:20190802;有效期至:20210801;数量:5盒;2、同安熊医用退热贴;品牌:同安医药;生产企业:佛山市禅城区塱宝区西路60号四座二层02房B区;规格:120mm×50mm;生产批号:20180910;生产日期:20180910;有效期至:20210909;数量:1盒。3、医用脱脂棉;品牌:精医;生产企业:徐州康利宁医用材料有限公司;规格:包;生产批号:20150708;生产日期:20150708;有效期至:20170708;数量:1包;4、血糖测试条;品牌:安捷;生产企业: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规格:25支/瓶;生产批号:841213;生产日期:20190122;有效期至:20210121;数量:1瓶已开封;5、维生素B6注射液;品牌:天武;生产企业:国药集团容生制药有限公司;规格:2ml:0.1g;生产批号:1904325;生产日期:2019.04.24;有效期至:2021.03;数量:2盒;6、维生素B6注射液;品牌:康;生产企业:百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2ml:0.1g;生产批号:19030031;生产日期:20190316;有效期至:2021.02;数量:1盒;7、消炎利胆片;品牌:罗浮山国药;生产企业: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规格:糖衣片(片芯重0.25g,相当于饮片2.6g);生产批号:L19C113;生产日期:20190312;有效期至:202108;数量:2瓶。本局依法对超过有效期药品、过期医疗器械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4种过期医疗器械和3种超过有效期药品的采购情况:1、“征途晕车贴”;品牌:正康惠仁;生产企业:江西樟树市正康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规格:1贴/袋×4袋;生产批号:20190802;生产日期:20190802;有效期至:20210801;于2019年12月10日在湖南省津湘药业有限公司进购40盒,进货单价4.5元/盒,总价180元。2、“同安熊医用退热贴”;品牌:同安医药;生产企业:佛山市禅城区塱宝区西路60号四座二层02房B区;规格:120mm×50mm;生产批号:20180910;生产日期:20180910;有效期至:20210909;在湖南科瑞鸿泰医药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进货,具体进货时间、进货数量和进货价格均不记得。3、“医用脱脂棉”;品牌:精医;生产企业:徐州康利宁医用材料有限公司;规格:包;生产批号:20150708;生产日期:20150708;有效期至:20170708;找不到进货单据,也记不清进货时间和具体进货数量。4、“血糖测试条”;品牌:安捷;生产企业: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规格:25支/瓶;生产批号:841213;生产日期:20190122;有效期至:20210121;数量:1瓶已开封,由卫计部门配送2瓶,无配送单据。5、“维生素B6注射液”;品牌:天武;生产企业:国药集团容生制药有限公司;规格:2ml:0.1g;生产批号:1904325;生产日期:2019.04.24;有效期至:2021.03;于2019年10月2日在湖南名家医药健康事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进货20盒,进货单价4.2元/盒,总价84元。6、“维生素B6注射液”;品牌:康;生产企业:百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2ml:0.1g;生产批号:19030031;生产日期:20190316;有效期至:2021.02;于2019年7月10日在湖南科瑞鸿泰医药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进货10盒,进货单价3.9元/瓶,总价39元。7、“消炎利胆片”;品牌:罗浮山国药;生产企业: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规格:糖衣片(片芯重0.25g,相当于饮片2.6g);生产批号:L19C113;生产日期:20190312;有效期至:202108;于2019年4月25日在湖南科瑞鸿泰医药有限公司安化分公司共进货10瓶,进货单价6.1元/瓶,总价61元。 至本局调查时止的销售情况: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记录,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过期医疗器械销售额及违法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当事人主要负责人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9张,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过期医疗器械照片7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及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过期医疗器械的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字〔2021〕130092号)、《财务清单》(编号:130092)、《延长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安市监延强字〔2021〕13001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2021〕130091号)、《送达回执》各1份,扣押照片1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过期医疗器械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四、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过期医疗器械的采购情况及销售情况;

证据五、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进货票据4张、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2份32张,证明当事人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情况以及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的情况。

证据六、由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签字确认的照片和其他复印件共6份,证明当事人积极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2021年12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1〕218号),告知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劣药:“天武”维生素B6注射液2盒、“康”维生素B6注射液1盒、“罗浮山国药”消炎利胆片2瓶;

2、没收过期医疗器械:“正康惠仁”征途晕车贴5盒、“同安熊”医用退热贴1盒、“精医”医用脱脂棉1包、“安捷”血糖测试条22支;

3、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处罚款20000元;

4、对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

(罚款共计3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87051250001812635012,开户行:安化县信用联社。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药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份,份送份归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打印] 收藏[收藏] 纠错[纠错] 关闭[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