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6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14 16:31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67号 当事人: 安化县吉美佳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PQ16K3P 住所(住地):安化县东坪镇嘉和巷6号 经营者:李欣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安化县柘溪镇柘溪社区第二村民组91号 2021年4月15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金花茶”、“安化黑磗茶”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1年5月27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A2021-J33246,显示上述“金花茶”,经抽样检验,氟项目不符合GB 19965-2005《砖茶含氟量》要求,实测值50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A2021-J33247,显示上述“安化黑磗茶”,经抽样检验,氟项目不符合GB 19965-2005《砖茶含氟量》要求,实测值50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5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两份《检验报告》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金花茶”是于2020年5月21日从益阳市春晖茶行进购,数量10袋,购进价格为11元/袋,共计110元。至调查时止,上述“金花茶”已全部销售完毕,本局从当事人销售系统中选取了2021年4月15日至8月18日销售明细,显示“金花茶”共销售了10袋,销售单价18元/袋,销售金额为180元。按照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食品金花茶数量计算,实际销售金额为180元,获利70元。 “安化黑磗茶”是当事人受转店铺时由转让方转让,无法提供购进情况证明。至调查时止,上述“安化黑磗茶”剩余库存7块,除2021年4月15日被抽样4盒,销售价格为88元/盒,共计352元。无其它销售记录,另库存7盒,已被扣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李欣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情况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2.当事人递交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何陆仟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欣将相关权利授权于被委托人何陆仟行使的事实及被委托人谌俊林的身份情况; 3.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相关照片四张,证明相关文书送达的情况以及现场检查情况; 4.本局对当事人店长何陆仟的《询问调查笔录》、何陆仟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两种不合格食品的事实及购进、销售的具体情况; 5.本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调取的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两份(No:A2021-J33246、No:A2021-J33247),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两种不合格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金花茶的购进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方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以及金花茶、安化黑磗茶的销售清单打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两种不合格食品的事实以及购进、销售的具体情况; 7.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两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履行职责,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以上有关证据,已由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查证属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召回、改正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0元;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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