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72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14 16:34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72号

当事人: 安化县巧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MA4PGW263U

住所(住地):安化县大福镇富民村第九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罗云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安化县大福镇富民村第九村民组

2021年4月28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南山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东坪销售部经营的红薯片(薯类食品)(生产日期20210408)进行监督抽检。2021年5月26日,本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收到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显示该红薯片(薯类食品)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488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5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A2021-J33715)、《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字[2021]013042)以及《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食品,排查原因进行整改。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8日生产了该批次不合格红薯片(薯类食品),数量66袋,规格160g/袋,其中6袋用于出厂检验,入库数60袋,成本价格为4.8元/袋。2021年4月9日当事人将上述不合格批次的红薯片(薯类食品)全部售给湖南山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东坪销售部,销售价格为5.8元/袋,货值金额共计348元。至本局调查时止,上述不合格红薯片(薯类食品)已无库存,获利6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罗云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情况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2.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相关照片十张,证明相关文书送达的情况以及现场检查情况;

3.本局对罗云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的事实及生产、销售的具体情况;

4.本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调取的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021-J33715)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单》、《产品入库记录》、《产品出厂销售登记台帐》、《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 配制使用登记表》复印件各一份、《送(销)货单》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事实以及生产、销售的具体情况;

6.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履行职责,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7、当事人提交的召回资料一份、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召回、整改的具体情况。

以上有关证据,已由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查证属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召回、改正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3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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