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2〕7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7-29 14:59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罚字〔202275

当事人:安秀辉

身份证号码:130634****

联系电话:137****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乐安镇横市村文家组 

202246日本局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核准登记从事建筑用石加工活动。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起以1600/年的价格在安化县乐安镇横市村租赁场地,购进石材和文化石,提供文艺创作和建筑用石加工服务,自2022年2月正式开始营业,其中单墓包安装售价4800元,合墓包安装售价8800元,石柱售价8800元/对,文化石售价3280元。至本局调查时止,单碑售出15块,售价440元/块,单墓售出4个,售价4800元/个,经营额共计25800元因当事人未建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经营额和具体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2022年4月14日,当事人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6证明当事人未经核准登记从事建筑用石加工活动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事人未经核准登记从事建筑用石加工活动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建筑用石加工活动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未经核准登记从事建筑用石加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七条第二项2目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工商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527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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