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2〕70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5-27 15:36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2〕70号 当事人: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001870804091 经营场所:益阳市*** 法定代表人:秦益文 身份证号码:432301*** 联系方式:139***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决定如下: 2022年3月1日,本局对当事人工地食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承建安化县第三人民医院整体搬迁项目工程,并于2021年12月开办工地食堂,为安化县第三人民医院整体搬迁项目的工地人员提供餐饮服务,由当事人公司员工伍屋华负责食材采购、食品制作等工作,工地人员就餐费用为每人每餐12元,食堂盈亏由当事人承担。因当事人工地食堂未建立经营台账也未保留食材采购票据,当事人工地食堂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具体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查明。 2022年3月1日,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022年4月24日,由伍屋华在当事人原工地食堂开设安化县大福镇富华餐馆,为工地人员提供餐饮服务。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条第二项1目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87051250001812635012,开户行:安化县信用联社。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5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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